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doc

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

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 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是对某种技术方案或事实原理的图形化表达,其之所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与其设计方案以及与其对应的工程和产品的技术实用性毫无关系,而是因为工程和产品设计图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包含着设计者眼中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但在图形作品独创性判定、权利范围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等方面,如何准确的区分图形作品中的技术与表达,确保著作权法仅保护其中的“科学之美”,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规范或标准可以遵循,争议与不确定性仍然存在。 一、图形作品独创性判断中的技术与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一般而言,文学、艺术领域内作品的独创性主要是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由法官根据系争作品的具体外在表达进行综合判断。“作品的独创性实际上是由能够接触到该作品的社会公众‘自然而然’地加以评判的。我们平常所说的‘文如其人’就是这种评判机制的真实写照。也就是说,作品独创性评判是一个自然而然地过程,它不是哪个机构能够胜任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当当事人对某一作品的独创性发生争议而不能调和时,才需要由法官作为最后的裁断者加以认定。” 但由于图形作品等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判断图形作品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者往往需要知悉相关行业或领域是否存在通常设计或标准设计、特定的设计是否是实现某种技术功能所必需的设计等技术背景知识,这就使得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表现为技术事实和法律判断的交织。“纯粹的事实问题独立于法律而存在,其产生、解决均无需法律的介入;纯粹的法律问题也只需通过法律规范的解释、识别或选择予以解答,跟案件事实无涉。但是,法律向下滋生进事实的根部,而事实持续不断地向上延伸进法律,当事实因素与法律因素不断趋近并逐渐交织融合,就产生了区别或定性的难题。”就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而言,上述“难题”主要体现为图形作品的独创性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笔者认为,除非过于简单的图形设计,此类作品的点线面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应推定为具有独创性。如果被告认为系争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然,原告应当尽可能地明确图形作品独创性具体表现,例如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还是整体的设计布局、图示选择等具有独创性。总体而言,图形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图形设计的整体排列、布局。大多数工程设计图并不是由单一的图纸构成,而是包含大量不同部位、配件等细节图。不同细节图如何排列组合、整体如何布局能够更好的体现“科学之美”都离不开设计者的独特构思、选择和编排;二是具体设计的标注和绘制方式。设计者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对于不同的部件、方位可以选择用不同颜色、形状、比例的标识进行标注和区分,也可以通过不同的绘制方式进行设计。三是对设计细节或要点的选择和取舍。设计者在进行具体的工程设计或产品设计时,往往会根据自己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受众的知识水平、图纸用途等选取最能体现技术内容的设计要点进行设计,上述选择和取舍往往凝结了设计者独特地智力创造。 此外,在图形作品侵权纠纷中,被告经常引用“混合原则”与“场景原则”进行抗辩,称系争作品与原告作品体现的是相同的技术方案,相应的设计也必然是相同或近似的,或者为了表现相同的技术内容,设计者进行自由设计的空间或表达是有限的。对此,笔者认为,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应防止将技术方案的唯一性等同于图纸设计的唯一性或有限性。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并不体现在技术方案本身,而是设计者对技术方案的图形化表达。不同设计者在设计图纸整体布局、图示标注、设计要点的选择等都会做出不同的考虑和设计,在此种意义上,著作权法中的“有限表达”或“唯一表达”原则在图形作品独创性判断中很难有适用的空间。 二、图形作品权利范围界定的观点争议 确定图形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主要争议在于按照图形作品进行施工是否属于对图形作品的复制行为。对此,有观点认为,不应将对工业设计图的保护局限于禁止“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而应当延及根据工业设计图建造工程或制造工业品的行为。“工业设计的使用价值既不在于复制工业设计图形,也不在于制作工程或产品模型,而在于完成工程建设和批量生产工业品,这种行为恰恰是对有独创性的工业设计作品的利用。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以控制,那么著作权法规定的对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的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保护范围仅限于‘图纸’而未延及工程和产品本身,……实际上没有起到保护工业设计的作用。”相反观点则认为,“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的价值所在,确实是建造和制造出有一定创造性的工程和工业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是保护这种实用价值的适当法律机制。与工业设计有关的技术方案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权。在获得授权之后,他人未经许可实现该技术方案的行

文档评论(0)

kaiss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