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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ppt
201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主要内容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二)学生享有的的权利 (三)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1、什么是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常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国家公民 受教育者 其地位由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 作为学校这一特定环境中的一员,学生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家公民的地位, 其地位由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 教育的法律、法规所确认 2、学生的法律地位 未成年人 对于小学生而言,还具有不同于已满18周岁的学生的法律地位,他们的这一地位已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条款所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享有的权利 学生在学校内还享有一名公民或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等权利。 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姓名权﹑ 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 亲权﹑配偶权﹑ 亲属权、荣誉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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