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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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 【摘要】 企业动辄运用罚款权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存在权利滥用的现象,在客观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的发生。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有关企业是否拥有法律支持的罚款权问题一时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从不同的视角对这一问题以及企业弃用罚款权的劳动用工管理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企业罚款权 法律依据 必要性 劳动用工管理 权利义务平衡 ——关于企业罚款权及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分析 伴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明确废止,企业罚款权一时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其中最核心的争论便是企业是否拥有合法的罚款权以及罚款权在法律之外的游离状态对于当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是否是不可或缺的企业自主权等等。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依据自行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动辄对劳动者施以一定额度的罚款,借以强化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者的行为。然而,企业是否具有合法的罚款权这一问题,至今未有定论。以下是笔者从法律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的初步探讨和分析。 一、企业罚款权的涵义 一般说来,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指国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依法实施的经济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法律授予的职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对公民实施罚款。其中比较多见的罚款形式是“以扣代罚”即上述第(2)第(3)种形式,是指企业以克扣员工的工资、奖金等,代替由员工主动交纳罚款。企业采用这种罚款形式最容易引起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也是企业员工怨气较大,比较反感的劳动管理形式。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发放工资的优势,职工,擅自克扣职工工资以行罚款之权。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该条例第12条还规定,对于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就是说,对于职工的罚款应当是一次性的而不应当是连续性的。   该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该条例第19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该条例第20条规定,职工受到经济处罚:“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从以上这些规定来看,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对职工行使罚款权(经济处罚权)时,在罚款适用的情形和范围上、罚款适用的次数、罚款额的幅度上以及罚款的处罚程序上,都有了比较具体的法规依据。 对于赋予企业罚款权的必要性问题,理论界同样存在赞成说和反对说。 “赞成说”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赋予企业对劳动者的罚款权是完全必要的。理由是:首先,任何一名员工都会严格准确的去执行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必须建立一种惩罚制度才能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进行罚款是一种严厉而有效的手段;其次,从国际上看,即使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也可以对其职工行使罚款权,只是在这些国家里,企业行使罚款权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在有的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甚至成为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保障企业和雇主进行正常、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维护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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