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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方结清工程款项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oc
建设工程发包方结清工程款项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宿迁禹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了建设工程款项结算,并付清了所有工程款的,则发包方对于承包方欠付第三方的工程款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方仅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诚兴建安公司与原安徽新龙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诚兴建安公司承建新龙能源公司位于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区的厂房工程。同年11月2日,诚兴建安公司第十项目部与禹顺钢结构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其承接的新龙能源公司厂房工程中的2#车间钢结构屋面部分工程分包给禹顺钢结构公司,2010年6月29日,新龙能源公司与诚兴建安公司进行了工程决算并签订《工程决算协议》,。新龙能源公司应付的80万元工程款已经结清。2010年8月31日,诚兴建安公司与禹顺钢结构公司经协商确认以5162478元来结算工程价款,并签订了《工程款确认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发包方新龙能源公司对诚兴建安公司的应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诚兴建安公司与禹顺钢结构公司、新龙能源公司约定,诚兴建安公司欠付禹顺钢结构公司的工程款由诚兴建安公司出具手续,禹顺钢结构公司持该手续直接从新龙能源公司支取。该约定应为债务转移。据此,诚兴建安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出具45万元进度款支付申请后,即将该45万元付款义务转移至新龙能源公司,禹顺钢结构实现20万元债权后,余下的25万元不应再向诚兴建安公司主张;新龙能源公司对45万元中未付的25万元应承担付款责任,由于其已付清其余工程款,故其对诚兴建安公司所欠的979365元工程款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诚兴建安公司与禹顺钢结构公司虽有“剩余工程款,由诚兴建安公司出据,禹顺钢结构公司直接从新龙能源公司支取”的约定,但该约定仍要求由诚兴建安公司向新龙能源公司出具结算条据,而非由禹顺钢结构公司出具结算凭证,由此可以认定工程款结算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即仍由诚兴建安公司与新龙能源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此外,双方还存在“如因新龙能源公司不能支付工程款,依然由诚兴建安公司支付”的约定,而且新龙能源公司签署的意见也是代扣代付。由此,该约定仅是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并没有改变债权债务主体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债权债务让与的法律特征。由于新龙能源公司仅给付禹顺钢结构公司20万元,故剩余25万元仍应由诚兴建安公司向禹顺钢结构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发包人仅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施工人承担责任,而新龙能源公司提供的《工程决算协议》及已付进度款凭证,能够证明新龙能源公司与诚兴建安公司已经结清全部工程款,且禹顺钢结构公司及诚兴建安公司均不能证明新龙能源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故新龙能源公司对诚兴建安公司的应付款项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来源
五河县人民法院(2010)五民一重初字第00017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蚌民一终字第00691号
三、基本案情
诚兴建安公司与原安徽新龙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诚兴建安公司承建新龙能源公司位于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区的厂房工程。同年11月2日,诚兴建安公司第十项目部与禹顺钢结构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其承接的新龙能源公司厂房工程中的2#车间钢结构屋面部分工程分包给禹顺钢结构公司,并约定在诚兴建安公司按期付款的情况下,不得拖延工期,如果拖延每天罚款2%。同年12月5日,诚兴建安公司第十项目部与禹顺钢结构公司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其承接的新龙管业公司厂房工程中的3#、4#、5#车间以及2#车间剩余钢结构工程分包给禹顺钢结构公司,并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同时约定其他协议条款按原协议执行。协议签订后,禹顺钢结构公司仅对2#、3#车间进行了施工。2009年9月29日,诚兴建安公司与禹顺钢结构公司又签订《协议》一份,约定:1、确认截至协议签订当日,诚兴建安公司已付工程款342万元,并约定在2009年9月30日再支付5万元;2、禹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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