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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主遭不法侵害受伤市场为何不承担赔偿责任.doc
摊主遭不法侵害受伤 市场为何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个体业主劳女士2002年与上海翔欣市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市场的营业房从事鲜花经营。2004年8月21日,4名来历不明者冲入劳女士经营的摊位,将店内物品捣毁,并用器械将其打伤。事后劳女士被诊断为脾脏破裂,并做了脾脏切除手术。经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属重伤。由于涉嫌刑事犯罪,警方立案侦查,但肇事者下落不明。身心交瘁的劳女士与市场方面就赔偿事宜交涉未果,遂将翔欣市场告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8万余元。原告劳女士诉称,其与翔欣市场签订了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承租方,享有使用摊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被告作为市场的出租方和管理者,理应尽到最起码的治安保卫的责任,由于未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发生歹徒危害市场,导致原告人伤财损,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翔欣市场辩称,本案是一起严重的人身伤害事件,肇事者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展开了侦查,因此原告应当追究实际加害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原告却将翔欣市场作为被告,显然是告错了对象。被告在已经尽到管理义务,在事发当日保安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做好善后工作,虽然未能阻止侵害事件的发生,但是已经尽到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没有违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析法
本案包含两种法律关系,其中劳女士与肇事者之间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劳女士与翔欣市场之间则构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就违约之诉而言,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方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违约责任。从双方当事人及证人之陈述来看,可以确认被告翔欣市场已经建立起市场安保措施,尽到了作为市场管理者的职责。而且本案涉及侵权事件,这对于原、被告而言,属于不常见的突发性事件,并非为被告翔欣市场之通常预见水平和防范能力所能预见、防范的。而且本案涉及到非一般治安管理事件,若将此类犯罪案件的预防及制止的责任全加于被告翔欣市场,则超出了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不符合公平原则。综上所述,原告劳女士以被告翔欣市场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请求被告翔欣市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答疑
从本案的程序上来看,原告诉讼选择权的行使以及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值得关注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本案原告劳女士可以根据租赁合同关系对翔欣市场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就侵权法律关系对肇事者提起侵权之诉。另一方面,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案件的原、被告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所必须注意的。本案中,根据现实掌握的证据,提起何种诉讼,关系到权利人能否实现自身的权利。这里存在着诉讼风险的问题。从案件的实体来看,判断违约之诉中的违约责任,应从被告是否履行了租赁合同的义务这一角度来判断;侵权之诉中的侵权责任,应从被告是否为实际的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等要件来判断。本案中,劳女士选择了违约之诉,因此争议焦点在于偶然发生的侵权事件能否归责于市场管理方,也就是说,法院是否可以因经营期间突发的侵权事件而认定被告未履行治安保卫义务。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方已经尽到了作为市场管理方的义务,原告方将歹徒行凶这一突发事件归责于被告方是没有依据的。被告作为具有一般预见能力的市场经营管理者,肇事者行凶这一突发事件超越了其预见能力,若将此类犯罪案件的预防及制止的责任全加于被告,则超出了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范围,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提示
我国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场所遭受损害,或者一些犯罪分子在上述场所实施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侵权行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普遍产生的误区在于受害者认为凡是发生在上述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都应当由安全保障义务人赔偿损失。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也没有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间的权利义务。消费者与市场管理者之间构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摊位经营者与市场管理者之间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服务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归责原则是不尽相同的,由此产生的责任也是不一致的,两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加以解决。纵观本案,鉴于肇事者将劳女士打成重伤的事实,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劳女士可以待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举能便利其调查取证,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讼风险。当然,劳女士也可以待刑事程序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关注的另外一个方面是,肇事者在事发后即下落不明,劳女士为保障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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