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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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煤矿法律法规 (四)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快报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煤矿法律法规 (四)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11、《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劳动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 三、煤矿法律法规 (四)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1、《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四、安全责任制 (一)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 1、“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三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3、责任划分: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四、安全责任制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 1、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 2、重、特大未遂事故;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4、谎报、瞒报事故; 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 四、安全责任制 (三)需承担责任原因(属责任事故): 1、作业场所设施不合规定。 2、设备、器材不合标准。 3、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 4、未按规定培训。 5、劳动组织不合理。 6、违章指挥。 7、冒险作业。 8、管理上的疏忽与失误。 四、安全责任制 (四)问责方式: 1、党政、安全监管部门: 共九种:取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公开道歉、调离现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行政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拘留。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隐患报告 (一)隐患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法》64、65、66条和国务院302号令。 1、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65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五、事故隐患报告 (一)隐患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法》64、65、66条和国务院302号令。 3、66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国务院302号令:第2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事故隐患报告 (二)事故发生报告: 1、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以上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安监部门按事故等级及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五、事故隐患报告 (二)事故发生报告: 1、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以上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安监部门按事故等级及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一通三防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吕 秀 江 2012.3.8 目 录 第一部分: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第二部分: 新时期我国煤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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