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优惠政策宣讲幻灯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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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宣讲 2013年11月 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宣讲 第一部分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抵扣投资额 第二部分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额 第三部分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第四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宣讲 第一部分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抵扣投资额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1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295号) 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宣讲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宣讲 二、试点范围 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法人合伙人)适用该政策。 法人合伙人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 三、试点期限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宣讲 四、政策内容 (一)注册在示范区内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可在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宣讲 (二)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示范区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宣讲 (四)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法人合伙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宣讲 相关规定 1.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宣讲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宣讲 五、管理要求 (一)法人合伙人在首次享受财税〔2013〕71号规定税收优惠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可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法人合伙人办理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或协议; 3.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宣讲 5.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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