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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本科毕设论文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摘要】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补充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
家庭是社会组织形式,也是社会的基础。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有机统一,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通常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才称其为家庭夫妻关系在家庭中起着核心的作用,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财产制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中世纪后期资产阶级契约论兴起后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我国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以一般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排斥夫妻个人自有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我国80年婚姻法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并不彻底在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一种转化的共同财产,即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贵重生活资料等经婚后共同使用若干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限定部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其余属于夫妻个人所有。我国现行2001 年 4月28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决定》修正规定的法定共同财产属于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劳动所得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未经指明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⑷、⑸、⑹凌效海 《论法定夫妻财产制》 管理系统网
㈡我国确立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
1、法定夫妻财产制补充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并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性。夫妻之间对财产归属支配关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实际上是一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极端情形,这种情形下法定财产制。2、法定夫妻财产制不设计夫妻财产关系模式尽管约定优先于法定,法定财产制也并非可有可无法定财产制具有推荐性。法定财产制是立法者的推荐,体现了立法的导向,这种导向不是强制的,而是示范性的,劝说性的。法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模式的设计安排,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范围划分,可以体现立法者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意向。这种设计应当反映出时代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历史趋势和价值趋向。
3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当事人对法定财产制的选择是默示性的婚姻当事人未明确表示选择约定财产制就构成了对法定财产制的选择对法定财产制的选择不须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来表达意思。这使得法定财产制的选择有极大的便利性。劳动所得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未经指明归夫妻哪一方所有的遗产和赠与财产夫妻
㈣?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
2001《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秉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我国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而非按份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从理论上说,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但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对共同财产作出决定,因为婚姻关
⑻占清 《夫妻债务制度研究》 群众出版社 2005年卷
系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夫妻双方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比一般民事关系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对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来讲,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往往是不明确的,在夫妻采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尤其如此。如果夫妻一方未与另一方协商擅自处分了共有财产,而事后另一方表示不同意将导致该处分行为无效,则必然导致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会受到很大损害,这对善意第三人是不公平的,而由此也引起的交易安全性也将会令人担心。
????故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一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保护了善意第三人,也为社会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说明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不完全遵循民法上有关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而是更多地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公平原则。在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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