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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本科毕设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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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本科毕设论文

前 言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社会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硕果累累的时代,在经过几个世纪的权利斗争后,人类终于迎来了人权事业的全面胜利。刑事诉讼法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重要法律之一,在有被害人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也是刑事诉讼需重点保护的对象。因此,如何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所研究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进入新世纪,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或颁布新法,来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制度。在这一国际背景下,我国也积极进行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改革。 目 录 摘 要 1 1. 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概述 1 1.1.被害人的概念 1 1.2.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立法变迁 2 1.2.1.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诉讼权利 2 1.2.2.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 2. 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2.1.没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 5 2.2.对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不够明确 6 2.3未建立国家补偿的制度 7 3. 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完善 7 3.1.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7 3.2.完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8 3.2.1.扩大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范围 9 3.2.2.明确规定对诉讼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权 9 3.2.3.明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9 3.2.4.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和权利要得到保障 9 3.3.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保障被害人补偿性权利 10 3.3.1.补偿条件 10 3.3.2.补偿对象 11 3.3.3.补偿方式和数额 11 3.3.4.补偿机构和程序 11 结语 12 注 释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论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 摘 要: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制建设方面,都是以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理应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被害人与被告人,却没有享有平等法律权利。所以本文通过阐明对被害人的概念、追寻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立法变迁,针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规定存在的对被害人没有赋予其上诉权、被害人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不明确、未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被害人相应权利的建议: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完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保障被害人补偿性权利。以使被害人与被告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 被害人 诉讼权利 1. 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概述 1.1.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也称之为被害者、受害者。对于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就会有不同的概念。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学角度来分,就有犯罪被害人和刑事被害人两个概念。从被害人与加害人对称角度来分,就有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是相对犯罪人而言的。[1]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2]这两种概念都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来分析的。着重从刑事诉讼角度来给被害人下一定义,认为被害人有广义的和狭义的被害人。广义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这里所讲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3]而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4]还有程序被害人。所谓程序被害人,是与实体被害人相对而言的。他自身并没有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是法律拟制的由实体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法律规定的有关机构(或团体)担当的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5]实体被害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国家。[6]所谓的被害人,应当是作为自然人的被害人。从广义被害人的概念来讲,单位、社会和国家均被认为是自然人人格的扩展和延伸,属于特殊形态的被害人,…。[7] 这些定义无论是从犯罪人相对的角度,还是从实体与程序的角度都从不同的侧面对被害人的概念进行了描述,但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被害人的概念在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中是有差异的,因此应充分考虑被害人概念的跨学科性。犯罪侵害的客体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对象的人或物,又称犯罪对象;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即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能够感知的具体对象,但不是所有的犯罪中,都有犯罪对象;犯罪客体是需要通过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才能间接把握的抽象物,具有普遍性。从保护客体角度而言,犯罪与被害是一一相应的,即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犯罪。犯罪是被害的原因和前提,被害是犯罪的必然后果。广义的被害人是和保护客体一致的,单位、社会、国家均被认为是自然人人格的扩展和延伸,属于特殊的被害人,因而被害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单位、社会和国家。狭义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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