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知识问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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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知识问答.doc

1 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1、问:何谓“交房时间”??答:所谓“交房时间”,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 2、问: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答: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2)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3)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3、问: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答: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出卖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4、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权属证明办理完毕前,房屋如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问:《解释》第11条中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那些理由? ????答: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不构成“正当理由”。 6、问: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7、《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 ????答: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8、开发商恶意违约或实施欺诈行为致合同无效的违约金如何确定? ????答:除返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应支持买受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金要求,即只要买受人要求的违约金没有超过100%,买受人要求多少就支持多少。 9、?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 10、问: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有哪些? ????答:主要是以下几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作者:118.251.52.*? ?? 2009-2-27 22:44   回复此发言 ? 2 回复: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11、问:《建筑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请问,国家规定的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有多久?若对此产生纠纷,应如何认定? ?答:关于“合理使用寿命”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未有统一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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