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食米输入配额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食米输入配额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3-01-22
【正 文】
食米输入配额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贸易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食米,为粮食管理法第三条之稻米与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委会) 公告管理之米食制品。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输入配额,指依国际经贸组织规范、协定、协议或贸易谈判承诺事项,在特定期间内准许民间进口之数量。 第 4 条 输入配额之核配及管理,经济部得委讬或委任农委会或其他机关 (构) 办理。 第 5 条 输入配额以事先核配之方式办理,其核配原则依申请顺序配合加价方处理。 前项配额每公斤加价上限,稻米为新台币二十三.二六元,米食制品为新台币二十五.五九元;申请核配配额之总数量低于公告之配额时,按申请数量全数核配,余额得以再公告分配并逐次调降三元之加价。 第 6 条 配额之分配期数、期间、数量、对象、加价费率、核配方法、最高与最低总分配量、配额有效期限、第一期分配开始与截止申请日期、缴费期限及其他核配相关事项,由经济部委讬农委会于开始申请分配日六十日前公告之。每期分配数量及加价,于该期开始申请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该期未核配数量的再次分配数量、加价及申请期间,于前次核配结束日起十四日内公告。 第 7 条 申请配额核配者,应先依粮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向农委会办理粮商登记;粮商登记证 (或营业执照) 上经营粮食种类应列有稻米、米食制品等项目,经营业务种类应列有输入项目。未具前项资格之机关 (构) 、法人、团体或个人,必要时得依本法第十条规定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申请专案核准后核配配额。 第 8 条 申请配额核配者,应于公告申请期间,检附申请书及粮商登记证 (或营业执照) 影本,以通信方式向经济部委讬或委任之机关 (构) 提出申请,并于规定之缴费期限内,按申请进口货品数量及每公斤加价费用缴交加价。 前项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中、英文名称、粮商登记证 (或营业执照) 编号、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地址、电话及电传号码。 二申请进口食米商品分类号列、货名、含米比率、数量、单位、生产国别、进口地之关税局及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货品属含米原料型态混合物或米食制品者,须先向海关申请预先审核其商品分类号列,并加附海关核发之“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答覆函”正本。 第 9 条 申请配额者,每一申请人每次以一份申请书为限,超过者其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并得同时申请稻米及米食制品,申请总数量不得高于该次分配数量的百分之四十五;每次申配数量,稻米不得低于一百公吨,米食制品不得低于十八公吨。 第 10 条 配额获配者,由核配之机关 (构) 按商品分类号列分别核发食米输入配额证明书 (以下简称证明书) ,凭以办理输入。获配之配额,应于证明书有效期限内进口;未能于有效期间内全数进口者,得于有效期限届满七日前,检附买卖合约及原证明书,向原核配之机关 (构) 申请展期,展期有效期限最长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项进口日期之认定以装载货物之运输工具进口日为准。 第 11 条 获配之配额,得于证明书有效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让予其他具有申请进口资格者。 前项转让须检附配额持有人及受让人联名签署之同意书、受让人配额申请书及原证明书等资料向原核配之机关 (构) 提出申请。 第 12 条 获配之配额,得于证明书有效期限内,在稻米及米食制品各该类别内变更货品种类。但申请进口稻米者,不得变更为进口米食制品;申请进口米食制品者,不得变更为进口稻米。 前项变更须检附配额持有人之变更申请书、原证明书及新配额申请书等资料向原核配之机关 (构) 提出申请。 第 13 条 证明书所载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地址、电话或电传号码如有变更,配额持有人得于证明书有效期限内,检附原证明书及有关文件,向原核配之机关(构) 申请变更。 第 14 条 获配之配额,除经核准展期者外,尚有余额时并同未分配之配额,由经济部委讬农委会办理重分配,并于开始申请重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重分配之证明书有效期限为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项重分配之分配、核配及证明书之核发,依原配额分配规定办理。当年由民间实际进口数量,如低于承诺之分配数量,其差额由农委会于次年三月底以前进口补足。 第 15 条 申请进口原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