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附录17中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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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附录17中文

附录X: REACH法规附件XVII修订稿 物质组或混合物(配物品)中的物质名称 限制条件 1. 多氯代三联苯(PCTs) 不能被投放市场,或使用: - 作为物质 - PCTs质量分数高于50mg/kg(0.005%,w/w)的混合物(包括废油)和设备。 2. 氯-1-乙烯(单体氯乙烯) CAS编号:75-01-4 EC编号:200-831-0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体喷射剂。 含有氯乙烯作为推进剂的气体喷雾器不能被投放市场。 3. 根据第67/548/EEC号指令和第1999/45/EC号指令定义的视为危险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1. 不能在以下场合下使用: -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灯和烟灰缸。 - 戏法和魔术 - 由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 不可投放市场,如果具有以下性质,而且除非是由于财政的原因,否则不可含有色素或香料: -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H304,且 - 可用作装饰灯的燃料,且 - 包装于不多于15升容量容器中。 4.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对于第3条所涵盖的在灯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 4. 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编号:126-72-7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5. 苯 CAS编号:71-43-2 EC编号:200-753-785 1. 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部件中游离态苯的浓度高于5mg/kg (0.0005%,w/w)。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玩具或玩具零部件不能投放市场。 3. 不能投放市场, - 作为物质 -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苯的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 4. 但第3条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 第98/70/EC号指令所涵盖的汽车燃料。 (b) 用于工业生产的物质或混合物,其苯散发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6. 石棉纤维: a.青石棉 CAS编号:12001-28-4 b.铁石棉 CAS编号:12172-73-5 c.直闪石 CAS编号:77536-67-5 d.阳起石 CAS编号:77536-66-4 e.透闪石 CAS编号:77536-68-6 f.温石棉 CAS编号:12001-29-5 CAS编号:132207-32-0 (温石棉有两个CAS编号) 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有此种纤维的物品的出售使用。 但是,成员国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第f点)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短越好。 2011年6月1日前,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电解装置所用石棉的替代物的可用性以及为研发此类替代物所做的努力,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温石棉的来源和数量,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数量及来源,设想的结束豁免的日期。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获得。 接到报告以后,委员会应该要求管理局根据REACH法规第69条准备文档以说明禁止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投放市场和使用。 2. 允许第1条所提及的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在上述物品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之前,禁用上述物品的使用。 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1条所提及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 3.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保证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物品带有符合本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签。 7. 三吖啶基氧化磷化氢 CAS编号:5455-55-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8. 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PBB) CAS编号:59536-65-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9. (a) 肥皂树粉及其含皂草苷的衍生物 CAS编号:68990-67-0 EC编号:273-620-4 (b) Hell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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