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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还是“元”对人民币币值单位的解读
“圆”还是“元”:对人民币币值单位的解读
陈铨亚 王小华
论文摘要:人民币作为法定流通货币,它的币值单位是“元”,这已经在《人民银行法》中作了明确详细和无可争辩的规定。但是在日常流通的人民币票面中,仍然以“圆”作为它的币值单位。本文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状况,以《人民银行法》和《通用语言文字法》为基础,对人民币币值单位进行详细的逻辑论证与推导,澄清国人长期以来的模糊认识,维护人民币的尊严与庄重。
关键词: 人民币 元 圆
一、前言
为了维护法制的尊严;为了厘清人民币币值单位的混乱与不统一;为了人民币流通券更有效、更准确、更完整体现它应有的形象,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两法,我们可以确定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单位应该是“元”,而不是“圆”。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圆”在人民币币值单位意义上是一个不规范用词,从而也是非法的。现有流通中的人民币纸币票面上凡是标记为“圆”的,都存在着一个小小的长期被人们忽视的现象。
二、人民币流通概略
我国是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现代纸币都是在引入新式银行制度后完善与发展起来的。北洋政府时期,各大银行,不论官商均可发行各自的银行券(钞票),四明银行发行的称为四明券,交通银行发行的称交通券,币制很混乱。这些纸币代表银圆流通,二者可自由兑换,故币值单位为“圓”。1935年币制改革,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中交农四行,称法币,单位亦定为“圓”。
1948年12月1日,新中国尚未成立,人民币先行诞生。它由原先各解放区银行,包括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基础上建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它统一各解放区不同的货币制度,正式发行流通的银行券,称为人民币。“人民币”的名称有两方面的含义,一者指它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银行券,继承了人们对货币的习惯用语。再者体现了人民政权的性质,以区别于旧政权的掠夺性。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统一货币制度成为必然,人民币因此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法定流通并具备无限法偿力的货币。
第一套人民币从1948年12月1日开始发行,到1953年12月共发行过1元至50000元12种券别,1955年5月10日,全部停止使用,退出流通。第一套人民币票面单位称为“圓”。
第二套人民币从1955年3月1日起发行,与第一套人民币兑换比率为1:10000。第二套人民币票面币值仍然为“圓”。
第三套人民币于1964年4月20日发行,至20000年7月1日停止流通。它的票面币值单位亦是“圓”。
第四套人民币从1987年4月27日起发行,目前仍在流通。它的票面币值单位为“圆”,“圆”是“圓”的简化字,二者存在字源上的渊源。
第五套人民币从1999年10月1日起发行,是目前流通中的主体,它的票面单位已经标为“圆”。
据有关统计数据,现有流通中的人民币有19000亿元,并且有一部分已流出国境为他国政府、银行、居民所拥有、使用。人民币的影响力显然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三、《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币币值单位的规定
货币与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高度关联性,使得货币发行权集中在国家手中。几乎所有的国家货币发行权都是通过立法方式授权政府机关代表国家发行流通。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银行是唯一从事发行、管理人民币的单位,因此说人民币是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是国家的货币。《人民银行法》单列一章,对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人民币的币值单位,《人民银行法》也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这一规定是清楚明白、毫无歧义且直截了当的。于此我们可以解读为:元是人民币的法定币值单位,具有完全正当、合法与不能串换、混淆、替代的法律地位,除此以外一切表示人民币币值单位的不同名称都是不合法的,不应该代替“元”扮演人民币币值单位的角色。那么很显然,从《人民银行法》角度看,流通中的人民币票面币值单位名称为“圆”与法律规定是相冲突的,是非法的。这种现象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已到非改不可的阶段了。
《人民银行法》是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经全体代表投票决议而通过的专门法律,比一般法律拥有更高的法律地位。《人民银行法》于1996年施行,距今已经有8年时间。在这八年里,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国家的经济环境与经济条件,人民的生活水平,国民的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与提升。但是人民币票面单位仍然没有做出相应的更正,与法律规定不相一致。尽管我们有习惯的历史因素作为理由,尽管它一点也没有阻碍人民币的日常流通与识别,但法律既然已经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在这个文明的法制社会里,依法治国的理念日渐浓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做出与法律要求不一致的决定或明知某一事物与法制要求不一致而不予以纠正,任其存在。作者本文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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