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餐科技进步奖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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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餐科技进步奖章程》

中餐科技进步奖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餐饮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速产业升级,鼓励在我国餐饮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科技群体,调动全国餐饮行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就餐饮科技前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促进餐饮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技部颁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烹饪协会特设立中餐科技进步奖。 第二条 中餐科技进步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的我国餐饮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励。奖励范围是在我国餐饮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群体。 第三条 中餐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中餐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由中国烹饪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五条 中餐科技进步奖每年一届,每届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餐科技进步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中国烹饪协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奖励政策; (二)筹措奖励基金; (三)组建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办公室; (四)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七条 中餐科技进步奖由中国烹饪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承办,评审机构是中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申报中餐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不得参与申报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餐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中国烹饪协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中餐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 中餐科技进步奖的办事机构是中餐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办公室,与中国烹饪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在中国烹饪协会的领导下,承担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 奖励范围: (一)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餐饮行业的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中具有创新,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在餐饮行业的建筑与装修、加工设备和技术改造中,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并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因地制宜,有所创新;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 在餐饮行业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科学普及工作中,在政策、法规、标准、发展战略、规划、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条 评审标准 由《中餐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例》规定。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一条 中国烹饪协会会员,餐饮企业,从事餐饮科技研究的有关科研院所、院校,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章程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 (二) 申报的科技成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 (五)落选成果(即未评上的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报。但成果经补充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了新的进展,一年后可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渠道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报送到以下相应的具有推荐资格的推荐单位: 1.中国烹饪协会各分支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烹饪(餐饮)协会; 3.相关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按照评审工作办公室下达的限额择优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方式、表决规则: 评审采用格式审查、专家初审、评审委员会终审的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工作办公室接受推荐并进行格式审查; (二)送不少于三位专家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评出特、一、二等奖和优秀奖获奖名单; (四)获奖名单在授奖前,评审工作办公室通过中国烹饪协会主办的刊物、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异议投诉,进行异议处理; (五)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 (六)将获奖名单报中国烹饪协会审批。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中餐科技进步奖每届评选特等奖不超过4项,一等奖不超过12项,二等奖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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