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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依法治国 任重道远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十五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几十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说明我们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体现了我们党领导水平、执政水平的不断提高,是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更直接和更鲜明地表明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更为明确地和更科学地表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的法治思想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更为有力地表明了我们党坚持法治反对人治的根本立场。从而更有利于实行和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反对法外之法和法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反对法外之法和法压法的人治状况,同时也有利于在国际合作中的相互交流。
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坚持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要求国家行政机关首先要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艰难的进程,面临着艰巨的任务。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这只是社会主义法制大厦建设的第一步。在实践中,压制、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贪赃枉法,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等事例时有发生,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以言代法、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时有所闻。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民主传统,封建残余浓厚的国家,出现这些现象不是偶然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这些正是社会主义法制所要纠正和解决的,要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还有许多艰巨的工作要做.需要脚踏实地、耐心地为法制建设做出艰苦的长期的努力。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坚持法治,反对人治的重要环节
民主和法制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才能依法治国,才能坚持法治,反对人治。从建国后的历史看,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要健全国家的法制”,董必武在八大的发言中指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但是,在后来的实践中。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从1957年以后,在长达20年的时
间里,由于“左”的思想的干扰,一度出现了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领导个人意志代替法律的错误倾向,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全面遭到破坏,林彪、“四人帮”大搞封建法西斯专政。肆无忌惮地践踏人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执行法律的权威机关公检法部门也被“砸烂”,许多国家领导人、干部、群众惨遭迫害甚至被迫害致死,全国人民吃尽了“无法无天”的苦头。这种法制建设的大倒退直到“文化大革命”后才开始逐步得到纠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为了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制定了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指出普法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所有这些,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对确立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宪法和党的十三大、十四大都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明确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几十年执政经验的总结,也是我国几十年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建国后的历史证明,领导人,即使是杰 出的、优秀的领导人也难免有自身的弱点,将 国家的治理与建设寄托于领导人个人的意志具 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即使是一些英明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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