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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历程

依法治国历程 昨天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为法治这一国家治理路径注入更大推动力。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健全法制目标,到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再到今日,依法治国理念渗入国家治政肌理。     法学家发出“依法治国”呐喊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文革”中“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成为惨痛教训,人民期盼国家的治理走上正轨,特别是走上法治轨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也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   “法制”与“法治”一字之差,但概念并不相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步云认为,“法制”仅指法律制度,而“法治”则指的是法的治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应处于至高无上地位。国家当然应走上依法治理的道路,因此“法治”更具有全局概念。   李步云回忆,他与法学家王德祥和陈春龙共同撰文《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发表在1979年12月2日的《光明日报》上。文章提出,必须实行法治,必须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才能兴旺发达。   文章也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制”还是“法治”的大讨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制史专家张晋藩等专家认为,这篇文章是法学专家最早提出“依法治国”,也是一声响亮的呼吁和呐喊。   随后,党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在刑法等7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   法律密集出台法治重归正轨   1979年,7部法律破茧而出,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7部法律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法治进程回归正轨。   1982年12月4日,新宪法颁布,法学泰斗江平等法学家均认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这部宪法的诞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也纠正和抛弃了一系列不合时宜的“遗毒”。这部宪法沿用至今,并随着时代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著名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认为,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对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重大作用;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结束了“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更为值得欣喜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修订,这两部法律越来越朝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   中南海法制讲座“依法治国”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党中央对于推进法治建设有了新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曾撰文回忆:1994年下半年,司法部党组经过慎重研究,向党中央正式提出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法制讲座的报告,并且草拟了讲座的选题。党中央很快批准了报告和选题。1995年下半年,中央举办第三次法制讲座筹备工作开始,司法部党组认为,应当介绍一下法律界最关注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个根本问题。   1996年2月8日下午,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这是一次非同寻常的法制讲座,因为正是在这一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是这次讲座的主讲人,今年已83岁高龄的王家福回忆,在这次讲座上,他向中央领导同志讲授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王家福当时使用16页的讲稿,共谈了关于依法治国的4个问题,而这份讲稿也是诞生于集体智慧,法学大家李步云、梁慧星、刘海年等均为讲稿的最终成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法制”改“法治”建议被采纳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写入了宪法,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   王家福参与了十五大报告的起草,负责依法治国部分的起草,在起草中,王家福等一批法学家建议,将“法制”改为“法治”,这一提法最终被中央采纳。王家福认为,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在我国的法制史上是最富浓墨重彩的一笔,是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迈出的最有实质性的一步,“依法治国”虽然只有4个字,但它的提出和写入宪法,是一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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