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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岗应如何进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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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岗应如何进行? 劳动合同在正常情况下是按照订立、履行、终止的轨迹运行的。但由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变化,也会涉及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在现实中是一种普遍现象,因劳动合同变更引发纠纷也在所难免,关键是当劳动合同双方因纠纷诉诸法律,法院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行利益衡量时应当遵循怎样的标准来合法裁判。当我们的法官也失去平常心,甚至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随心所欲时,难免出现尴尬的结果。 案件回放 2002年10月水先生应聘进建国宾馆任车队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08年10月14日至2011年10月13日。 2009年6月22日17:10左右,水先生接到礼宾部的电话,要求派车送房客到浦东机场。水先生给车队司机郭某安排这项工作时,郭某以没吃晚饭影响身体健康为由予以拒绝,并且故意挑起事端谩骂、推搡水先生,水先生及时打电话给前台经理和总经理,要求对此事进行处理。 2009年6月23日,水先生没有安排郭某出车,并向领导请示,要求对郭某作出处理,但领导未予及时答复。于是郭某有恃无恐,在当晚水先生准备下班时将其拦住,扬言要与水先生有个了结,不让其下班回家。水先生感到自己的生命可能受到威胁,无奈拨打了110求救电话。 2009年6月29日,水先生收到建国宾馆开出的过失单,以6、22事件对应《员工手册》第15条的规定,认定水先生在宾馆内吵架、谩骂,给予书面警告处理并口头告知水先生免去其车队长职务,让其休年假,等候安排。水先生不服,拒绝在过失单上签字。 2009年8月初,前台经理张某打电话通知水先生要变动其工作岗位,但水先生没有同意。8月16日,张某通知水先生去人事部报到,但没有告诉具体岗位。报到时人事部陈经理告知水先生被安排到餐饮部成本核算岗位,因为还是牵涉到降薪一事,水先生没有同意,表示要和领导谈谈。当天水先生找了建国宾馆总经理仲某,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之后,水先生又找了工会主席李某,希望工会能够出面协调此事。工会主席劝水先生先接受新的工作,工资的事他再和领导协商一下。8月20号,水先生给人事部陈经理写了封信,表示如果降薪就不接受这个岗位。 8月24日,水先生到人事部,人事部陈经理给了他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让其签字,水先生看了上面的工资由原来的3750元下降到2900元,知道工会主席的协商承诺不会有结果了,所以水先生没有在变更协议上签字,只是在协议的空白处写下了“本人同意到餐饮部成本控制员岗位上班,但不同意工资变更,同意的原因是退让,不同意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基本的合法权益”。当天水先生就聘请了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援助中心的徐老师、陆律师和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唐律师到单位,就岗位和工资问题进行非诉讼调解。接待的工会主席李某、人事经理陈某同意协商并向领导汇报,让水先生等候回音。 2009年8月25日起,水先生开始在餐饮部上班,并等候关于岗位薪资的回音。2009年9月25日水先生收到工资单,月薪下降了1725元。这时水先生才明白所谓的回音不过是公司的敷衍。 法援纪实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水先生走进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援助中心,委托中心工作人员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中心工作人员对水先生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属于双方协商变岗,但在协商未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了单方调整。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变更行为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劳动合同变更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的规定,与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的提前解聘的条件也不相符。水先生的权益明显受到了侵犯。于是,水先生于2009年10月9日向徐汇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撤销调整岗位的通知,继续履行岗位聘任协议;支付2009年9月起至仲裁裁决作出之日止的工资。 仲裁委认为水先生已经接受了新的岗位,并办理了岗位变动手续,建国宾馆按新岗位的工资支付水先生的劳动报酬并无不当,因此不支持水先生的仲裁请求。水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围绕用人单位变岗的原因以及该变岗行为是否合法展开激烈辨论。对于变岗理由,庭审中经我们反复询问,被告才勉强回答是“违纪和不胜任工作”,对此理由的支持,也只有“谈话笔录”和“证人证言”这些主观证据。我们对这些虚假的、毫无证明力的“证据”进行了有力的驳斥。 “违纪”一说与事实不符。首先,当时唯一现场证人杨某证明水先生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是郭某动手拉扯并扬言威胁,水先生因人身受到威胁不得不报警,违纪不能成立。其次,所谓的“违纪处理报告”是水先生在一审庭审中第一次见到,并且从该报告的处理日期到变岗发生时已过了两个月的时间,不能再对水先生以调整岗位来进行二次处罚。再次,《员工手册》也未规定违纪可以变岗。 被告认为水先生不胜任工作亦没有依据,原告考核一贯合格。被告人事经理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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