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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通大学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为适应新形势的特点和需要,
第二条 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停薪留职、待岗落聘、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出国(境)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时间较长的党员,以及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员分散外出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进修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2至6个月的,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所在党总支(分党委、直属支部)出具证明到组织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第五条 党员3人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分党委、直属支部)负责。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
第六条 离退休党员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党总支。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 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校内组织关系的转移,均须由党员本人持所在党总支(分党委、直属支部)的有关证明到组织部办理。
第八条 凡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由原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信,下同);时间超过六个月,可以根据工作和学习的需要(大部分时间在我校还是原单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第九条 对持有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承认其党员身份,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条 我校引进的人员中的党员,暂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但有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单位应将其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员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擅自离岗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的转移须报校党委同意。
第十二条 出国(境)逾期未归一年以上和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由院级党组织转至组织部。逾期出国(境)人员回校后,经过本人重新提出申请,组织严格审查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其组织生活。
三、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但在职党员无论集体或分散外出,只要行政关系未脱离原单位,不论其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转出,原单位党组织仍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第十四条 党员外出时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内容包括所去地点、外出时间及主要事项等。经支部、院级党组织批准后,由院级党组织出具手续到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党员证明信。外出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交给所去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其教育和管理。外出期间要坚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十五条 流动党员外出前,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行前教育。外出后,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材料,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十六条 经组织接转的外来党员,有关院级党组织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离校时应如实写出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在我校缴纳;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缴纳。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中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凡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校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时,所在党组织必须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我校发展并考察三个月以上的预备党员,毕业或调离学校时,所在党支部应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的统计,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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