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讲座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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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今后的发展怎么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58号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 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 一是为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二是为了使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 真正落实 三是为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 好转的目标 二、《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七条规定》 三、怎样落实好《七条规定》? 怎样落实好《七条规定》? 由于井下存在着瓦斯等有害气体,凡是入井的机电设备都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具有阻燃、防爆的功能;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完好,不能带病运转,也不能超载超限。可见,机电运输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井下机电和提升运输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与煤矿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矿工生命安全。目前,全国煤矿零敲碎打的机电运输事故多发,分析原因主要有:现场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章安装和操作运输设备,有的设备老化长期得不到检修、维护和更新;有的斜井人车运输时人料混搭、制动保护等安全装置不起作用;有的提升绞车制动失灵、钢丝绳断裂、矿车未连接好等导致发生跑车或坠罐;有的井下违规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矿用设备;有的设备设施没有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等。 2002-2012年期间,因煤矿机电运输设备不完好、失爆或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矿用设备等原因,导致瓦斯爆炸、火灾等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1117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32.2%;发生斜井跑车、立井坠罐重大运输事故7起、死亡94人。例如,2010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在18处暗立井中全部采用调度绞车配自制“吊箩”提升装备,多处使用淘汰设备,因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34人窒息死亡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第七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这一条实际上是对井下作业人员在岗尽责作出的明确规定。首先,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这也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只有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其次,对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才能及时地排查治理隐患,才能在作业当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许多煤矿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如,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从业人员大多都是农民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素质和技能不高,不认真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有的煤矿安全培训不到位、走过场,矿工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有的矿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甚至存在弄虚作 假、冒名顶替、“同下不同上”等现象。由此看来,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抓好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61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有41起事故存在“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问题,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67.2%和死亡人数的58.8%;2010年10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颁布施行以来发生的2起特别重大事故中,都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例如,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了一起43人遇难的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这个煤矿存在“三违”现象随处可见,井下工程违法承包,以包代管;事故当班矿领导没有执行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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