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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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干部和员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能源公司各分子公司(筹建处)、本部各部门,对公司领导的奖惩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新能源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及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应有明确会计科目归属并列入安全生产年度费用预算。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第五条 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应向生产一线倾斜。第六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定期或不定期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七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条件(一)必备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四级控制目标,即分子公司未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事故,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未发生轻伤和安全生产事件,班组未发生一类障碍和未遂;(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风电场(光伏电站等)全年综合风险度和分子公司全年平均综合风险度在5%以内;(三)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有特色、有创新,效果突出;(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不低于年度目标值。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必备条件: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岗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包括长期外委服务单位人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具备先进集体的必备条件;(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绩突出,对保证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四)在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五)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善于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先进技术成果且效果明显,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专业技能比赛及科技论文评选中获奖;(六)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和险情,避免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在事故抢救中表现突出。第九条 奖励金额(一)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励人均1500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5000元。(二)省部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励人均1000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3000元。(三)地市级、大唐新能源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励人均500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四)特殊贡献奖突出贡献集体,奖励5000-10000元;突出贡献个人,奖励1000-3000元。第三章 处分与处罚第十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特别重大设备事故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发生责任性较大设备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公司、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一)对事故责任公司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内部认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0元;(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同时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四)对事故责任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的领导行政警告,并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公司的其他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新能源公司相关部门领导、专工、专责按事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责任性一般事故,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公司、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一)对事故责任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处罚;(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的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四)对事故责任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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