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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经验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外国经验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宋槿篱,谭金可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差距的主要财政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具有明显的非规范性和不稳定性特征,亟待立法完善。考察和总结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外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 中图分类号:1392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2—0123—06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当今世界分税制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财政平衡手段,也是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根本在于实现财政支付的法制化,也就是用法律来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以及同级政府之间的利益格局,用法律来规范上、下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纵向转移和同级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促使其规范化、法制化和透明化。目前我国已经把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在这一立法进程中,学习和了解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对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一、国外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主要经验总结纵览各发达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首先的成功经验就在于各国大到政策的制定,小到转移支付具体数额的确定,都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有严格完备的法律规范约束,从而使转移支付以法律作为唯一依据,规范而透明。 (一)以法律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唯一依据虽然因为各国政体的不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前者以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为代表,后者以英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为代表? ,但政体不同的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共性就是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甚至法律级次很高,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都源于宪法。加拿大1982年宪法法案第36条第(2)款规定,加拿大议会和政府要遵守均等化原则,进行支付以保证省政府有充足的收入,在合理可比的财政净收益差别收人水平上提供合理可比的服务水平。德国不仅在其宪法《基本法》中对财政转移支付作了规定,强调了“生存条件一致”的原则,规定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州,必须对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州提供一定的财政补助。而且通过其《税收分配法令》和《联邦与州间财政平衡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日本每种转移支付都有相应的立法进行规范,除了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地方财政法》以外,地方交付税以《地方交付税法》作为依据筹集和分配资金,国库支出金等各类转移支付也以相关的法律如《义务教育法》、《农业基本建设法》、《土地改良法》、《生活保障法》等为依据。以判例法为传统的美国于1972年制定了专门规范转移支付的法律—— 《州和地方政府补助法》,并于1976年进行修正。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部分是根据宪法修正案来加以实施的,另一部分则是按照联邦与省之间的协议来实施的∞。总之,各主要发达国家都以法律作为转移支付的唯一依据。他们甚至首先通过宪法或法律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确立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同时又以具体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其实施,如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标准以及具体的技术操作程 序和方法等。(二)明确事权和财权,为财政转移支付奠定基础事权是各级政府基于自身的地位和职能所享有的提供物品、管理公共服务的权力。财权则是各级政府依其事权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明确的事权和财权划分是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各主要国家对中央和地方事权都作了明确的划分,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如德国的宪法即《基本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的原则是,“为了普遍的利益必须统一进行处理的事务”由联邦负责,其他的事务原则上由各州和地方政府负责。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州、地方(市或县)三级政府的职责和支出范围,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造币和货币、海关和边防、邮政电讯、铁路和航空、高速公路和远程公路、社会保险、国有企业的支出和农业政策等;各个州政府的职责是负责治安、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联邦参加高校和跨地区的研究开发)州内公路、地区经济结构和农业结构的改善、护岸等;各个城镇负责公共福利、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能源的供给、垃圾和污染处理、建设规划等等 J。再如美国依据法律、惯例、服务能力与效率的原则形成了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本格局。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和国际事务、邮政、空间科学技术、关系到全国利益的州际事务和涉及全国的社会福利和计划,州政府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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