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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

大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艺术素质、身心素质和团队协作能力,引导大学生“养成自觉、学会自理、建立自信、走向自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对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补充和完善。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大学生素质教育学分(以下简称素质学分),主要是指教学计划课程之外的学分内容,是对我院大学生在校期间非专业素质提高状况的侧面反映,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 素质学分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素质学分认定机构及职责 (一)学院成立大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部长、教务处处长、院团委书记为副主任,基础课部(思政课部)主任、招生就业处处长、各系(分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院素质教育活动开展和素质教育学分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各系分院的关系,负责制定素质教育学分制的相关政策。大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下设认定中心,具体负责学生素质教育活动的统筹协调,素质教育学分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培训、学分审定、网络平台维护管理及成绩发布等工作。认定中心设在学院学工部,学工部部长兼任认定中心主任、团委书记兼任认定中心副主任,成员有学生处、团委相关人员组成。 (二)各系(分院)设立大学生素质教育认定站。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党总支书记任主任,团总支书记和学管秘书任副主任,成员专职辅导员、系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学习部部长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系学生的素质教育学分管理工作,包括素质教育活动的计划与组织、违规处理及复核上报等工作。 (三)各班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和若干名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素质学分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同学素质教育学分管理工作,包括班级活动的组织开展,学分申报材料审定、分值认定、成绩公示、分析谈话及录入上报工作。 第四条 素质学分认定范围 素质教育学分认定范围包括思想道德修养、科技水平与创新创业能力、人文艺术素质、身心素质、社会工作与团队协作能力等五个方面,每个方面均列有若干个学分认定项目,具体认定项目详见第三章《素质学分认定项目及认定细则》。 第五条 素质学分认定对象 素质学分认定只针对我院2014级以后(含2014级)的全日制大专学生(五年制高职另行制定)。 第六条 素质学分认定时间 学院每年9月对学生进行上学年素质学分认定登记工作。 第七条 素质学分用途 1、作为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 2、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和个人荣誉称号的参考依据; 3、作为推荐就业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素质学分设置及达标要求 1、素质学分共40学分。其中,思想道德修养、科技水平与创新创业能力、人文艺术素质、身心素质、社会工作与团队协作能力等五个方面均为8个学分。 2、素质学分原则上需在前两学年内完成思想道德修养等五个方面的单项及总分的达标要求,达标要求如下: 学年 项目 第一学年(分) 两学年合计 (分) 思想道德修养 2.5 5 科技水平与创新创业能力 2 4 人文艺术素质 2.5 5 身心素质 2.5 5 社会工作与团队协作能力 2 4 达标要求总分 11.5 23 备注:以上各项均以8学分为上限。 3、达标要求中所列学分达标要求即为相应学年学生在各方面及总分上的最低要求,第二年学分在第一年的基础上进行累加。当学年任一方面或总分不达标,均视为未达标。 4、学生在第一学年未完成单项及总分达标要求的,由学生所在班级的认定小组通过谈话方式给予帮助指导,前两学年学习结束后,单项或总分仍未达标者,需在第三学年提出补修申请,经系(分院)认定站审核,报学院认定中心同意后,在第三学年补修完成学分。 第九条 素质学分认定管理程序 (一)学生申报。每学年1-3周,学生对照实施办法所包含的素质学分认定项目及学院认定中心发布的其他认定项目,在班级认定小组的指导下,填写《个人素质教育学分申请表》,并将符合素质教育学分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学习体会等)一并提交班级认定小组,申请认定素质学分。 (二)小组认定。班级素质学分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在审核通过的《个人素质教育学分申请表》上填写小组审核意见。部分需要小组评定的项目,可根据认定小组掌握的基本情况,采用直接公开或小组评议的方式为每位同学逐项打分。小组评分认定工作结束后,需将结果在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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