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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不断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医院的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之势。如何积极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和优化患者的就医环境,下面谈谈我对医疗纠纷的一些看法和处置措施的建议: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
1、 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医疗纠纷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殊民事纠纷。
二、医疗纠纷的现状
1、纠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2、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纠纷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和多样 “医闹”;
3、索赔款额愈来愈高,患方要求愈来愈苛刻;
4、民事纠纷向刑事性质转化。
三、造成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医疗机构的少数医务人员漠视群众权利,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职业素质等方面都存在严重滑坡,患者对此非常反感。
(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个别医务人员由于临床经验不足,医学技术水平欠缺,造成误诊漏诊现象多发,发生医学事故的时候,医疗机构为了不影响本单位的声誉和评优达标,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而是极力推卸责任,这就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多医患纠纷由此引起。
(三)部分群众对医疗工作存有认识上的误区。很多医学上正常的事情,却引起纠纷。表现在患者和家属缺乏医疗常识,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对医疗并发症、医疗意外、病情恶化或者因病致残不能理解、不能接受,转移到医务人员身上,进行投诉,形成纠纷。
(四)个别人员无理取闹。目前,社会上个别人认为,国家和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对一些群体性事件不敢果断处置,因而有理也闹,无理也要取闹,通过群体闹事造势,向医院、政府施压,进而达到个人的经济企图。尤其近年来,出现了职业医闹,专门寻找医患纠纷,帮助患方将事态扩大,寻求经济回报。
(五)现有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医疗鉴定周期长、费用高,鉴定人员多数是医疗卫生行业的内部职工,病人家属不信任,提出的要求和行为往往是合理不合法。公安机关在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易受冲击,调查取证难,且处罚依据单一,缺乏针对医患纠纷
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2、 医疗机构应当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的高度出发,始终贯彻“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工作方针,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善和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工作制度,规范医疗执业行为,避免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3、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业务理论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培训、考核。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
5、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并落实专门人员管理。
五、医疗纠纷的处置
1、 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二)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接待投诉和处置纠纷的全过程进行实时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好音像资料;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解答患者或家属提出的疑问,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诊讨论,及时拿出初步判定结论或分析意见,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立即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五)协商解决医患纠纷时,患方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医疗机构处置完毕后,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患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患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2、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医患纠纷的报告后,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指派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专家进行处理;
(二)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建立接待媒体的工作机构,畅通联系。
3、 医患双方经协商、调解、诉讼达成赔偿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判决书确定的金额支付赔偿费用。
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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