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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验收监测结论和建议 根据验收监测方案要求,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和环境管理检查情况,得出验收监测结论。 (1)结论 要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关注超标、数据异常、存在环境隐患等。 (2)建议 三.“三同时”登记表的填写 四.“三同时” 验收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 1、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总量核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验收监测对建设单位排污情况的审查,准确确定或核定该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1) 总量核定的目的 1、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1、总量核定应包括建设单位正常运行情况和非正常运行情况下的主要污染物全部排放过程。 2、正常运行是指各生产设施运转正常,各排污的处理设施运转正常,生产产品及产量必须相对稳定,生产负荷应达到额定生产负荷的75%以上。 3、非正常运行条件是指生产设施、排污处理设施、产品品种及数量变化较大。 (2) 总量核定的原则 1、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1、总量监测项目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监测项目应以反映区域环境主要污染特征为主,同时兼顾不同类型污染源污染物的特征,对国家规定实施的污染物总量控制项目中涉及到的特征因子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 废水(废水量、COD、石油类、氨氮)、废气(废气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固体废物,以及建设单位其它区域特征污染物。 2、总量核定内容 年、日污染物排放量、最高排放量 (3) 总量核定的内容 1、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建设单位的排污和生产、生活活动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状况以及整个建设单位管理水平密切联系在一起,因而总量核定也应与建设单位各项生产统计相结合,主要步骤和方法为: 1、了解监测时生产情况,包括产品品种、产量、原(辅)料使用情况,污染物处理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正常运行情况。 2、如系正常运行状况,即应实施总量监测。 (4) 总量核定的步骤和方法 1、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3、如系非正常运行情况,应详细了解非正常运行的原因、持续时间以及生产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待正常运行时再择时进行监测。 4、 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编制监测方案,确定某一监测点某一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总量。 5、根据建设单位的年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出该单位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 6、在核定建设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时应根据建设单位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时间进行核算。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同的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其运行时间是不同的。 (4) 总量核定的步骤和方法 2、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常用测算方法 实测法主要是实测污染物的量及污染物浓度,来计算出污染物排放总量。选定适合的采样点及采样频次,测流和采样方法,实测污染物流量、污染物浓度,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总量。 实测法的关键在于采集到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样品和准确地进行流量测定。这就要求监测人员在排放总量测算上采用的流量和污染物浓度要及时、准确、可靠,有代表性。 (1) 实测法 2、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常用测算方法 统计法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使用量或产量,选择符合建设单位排放情况的排污系数,核定某一时段的污染物量。 排污系数只表征了直接用于生产工艺原材料产生的污染物量,而对厂区内其它形式的污染物排放没有统计,如厂区生活污水等。且排污系数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统计出来的,而未考虑非正常状态下的排放情况。 在现阶段,统计法只适合于对区域污染物总量负荷较小的中、小型企业。 (2) 统计法 2、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常用测算方法 在实际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核算)时,可采用实测法、统计法或采用物料衡算法相结合的方法来核算建设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3) 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核定原则 在建设单位“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过程中,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核定原则 对新建项目,通过验收监测核算出建设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判断是否达到审批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环评批复中或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建设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建设单位应分析超标原因,并进行整改,经环境监测单位重新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直至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 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核定原则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核算技改(或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 1、不涉及“以新带老”的项目 对于不涉及“以新带老”的技改(或改扩建)项目,应根据原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总量(可由原有工程验收监测结果核算得出)核算出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判断是否达到审批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环评批复中或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建设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建设单位应分析超标原因,并进行整改,经环境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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