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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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风险源头防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引发的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平稳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我区进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是指我区开展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和项目实施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三旧”改造重大事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开展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的产生和激发。 第三条 “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 第四条 “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相关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等级;提出风险消减对策建议;进行风险化解和应对。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五条 成立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三旧”改造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 区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三改办),办公室主任由区三改办主任担任。区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评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区开展“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一)涉及区级层面的重大政策出台的,评估责任主体是有关政策的起草部门,如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评估;涉及区政府统筹实施改造的项目的,评估责任主体为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 (二)涉及镇(街道)级层面的重大政策出台的,评估主体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实施改造的项目的,评估责任主体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指定部门。 第三章 评估事项和内容 第七条 以下事项应进行“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区或镇(街道)“三旧”改造重大政策出台; (二)区或镇(街道)“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改造。 第八条 “三旧”改造重大政策出台前、“三旧”改造项目实施前,需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决策和审批的重要参考。未进行或未按规定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不得审批。 第九条 涉及进行“三旧”改造重大政策出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根据政策的出台过程所涉及的主要步骤,其评估的主要内容应着重针对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等。 (二)合理性。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涉及征地、拆迁、移民等补偿安置措施标准是否合理等。 (三)可行性。重大事项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且有保障;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等。 (四)可控性。所涉及群众对重大事项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群众有可能提出的合理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途径妥善解决;对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涉及进行“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根据项目改造方案,结合项目实施改造过程所涉及的主要步骤,其评估的主要内容应着重针对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的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土地使用权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理顺历史遗留问题; (二)项目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是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2/3以上同意,并按程序逐级上报批准; (三)项目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是否存在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是否迄今为止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 (四)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若原权属人为村民集体,出让方案的主要条款和出让收益(包括货币、物业等形式)的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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