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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店药师(中药)岗位培训资料
文件名称:驻店药师岗位职责 编号: ZZ-12-01 4.1驻店药师为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4.2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4.3严格按照公司《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制度》开展处方审核、复核工作。
4.4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字或盖章交付调配,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拒绝调配,但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难以鉴别有疑问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4.5负责对调配后的处方进行复核工作,对处方所列内容逐个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4.6负责处方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4.7自觉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及专业知识水平,熟悉药品的性能、用途、配伍禁忌、用法用量等,按照《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规定,为顾客提供药学服务,指导顾客合理、安全用药。
4.8负责有关药品质量、药品知识等方面问题的咨询工作。
4.9负责所出售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汇总、填表及报告工作。
4.10对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4.11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考核合格,方可继续履行职责。
文件名称: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编号:ZD-08-01 4.1营业场所的温度控制在10~30℃,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并每天上午9:00-10:00和下午15:00-16:00进行监测、记录;如发现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4.2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卫生状况每周进行一次检查。
4.3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格药品,其质量和包装符合相关规定。
4.4药品陈列遵循以下原则:
4.4.1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4.4.2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4.4.3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4.4.4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4.4.5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4.4.6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4.4.7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4.4.8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正名正字;装斗前进行质量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清斗并记录;
4.4.9经营非药品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4.5营业场所有明显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警示语和忠告语,内容如下:
处方药:请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6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要陈列,只能陈列空的原包装。
4.7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陈列。
4.8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药品每月循环检查一遍,重点检查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及时撤柜,停止销售,转移至待处理区,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并通知质量负责人确认和处理。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移入不合格药品区,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处理。
4.9对药品有效期进行跟踪,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文件名称: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编号:ZD-10-01 4.6营业员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标明执业资格或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药师不在岗时挂牌明示,不能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
4.7营业员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4.8销售药品时,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保存五年。
4.9销售药品发药时,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将药品交与顾客。
4.13销售近效期药品时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并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4.14销售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4.15严禁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供货单位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药品。非本公司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宣传、推销等相关活动。
4.16销售药品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经计量检定机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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