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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范围(第11条) 一般情况:作者是直接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自然人。 特殊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 作者的认定 实质标准:创作 形式标准:署名?署名推定原则 二、作者 第一节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属于作者。(第11条)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情况: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13条)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16条)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17条)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18条)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15条) 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条例第13条)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合作作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认定:共同创作的合意;共同创作的行为。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共同享有和行使 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最后死亡者终生+50年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情况——合作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认定:1、作者与单位有劳动关系;2、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3、作品能够被单位正常工作所用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一般归属:属于作者,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特殊归属(限于三图一件):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享有其他著作权。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情况——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情况——委托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随原件所有权转移。 影视作品: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情况——美术作品、影视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报告讲话等作品(解释第13条):除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 自传体作品(解释第14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是否合理?)。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情况——其他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第五章 邻接权 概念: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 邻接权产生的原因及发展简史 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的关系: 联系:邻接权一般由著作权派生,又对著作权的实现起促进作用。 区别: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产生的基础;权利内容;保护水平。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权利主体:表演者——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 表演者权≠表演权 是否包含法人? 是否包含“非作品”的表演者? 权利客体:表演活动 权利内容(第38条): 人身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财产权利: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期50年,截止于该表演首次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节 表演者权 权利主体:制作者——首次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权利客体:录音制品、录像制品 包括对表演活动的录制与对表演活动之外的其他事件的录制。 权利内容(第42条):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期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的权利——有限的广播权。(第46条) 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权利主体:广播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不包括网络广播组织。 权利客体:播放的节目(节目信号) 不等于广播组织制作的节目。 权利内容: 转播权——指同步转播,不包括录制后播放。 录制权、复制权。 保护期50年,截止到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 权利主体:出版者 权利客体:版式设计 出版者权与专有出版权辨析 联系:二者均为出版者享有的权利 区别:前者为邻接权,后者为合同权利 保护期10年,截止到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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