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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课 稿
今天很高兴和大家在一起探讨校安工程审计方面的有关内容,(说实话,在做的各位都不是从事审计工作的,如果从什么是审计、审计程序、作用等讲授显然是不合适的,经过与省校安办协商,就历次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审计厅作为校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责任也有义务监督好校安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自2009年我省校安工程启动以来,三年多来审计机关及时跟进、全面介入、全程跟踪,共组织全省审计机关进行了5轮次跟踪审计工作,发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下面我从两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讲:校安工程审计的背景
审计暑和我厅对校安工程审计工作非常重视,2009年审计署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审计的指导意见》,我厅同期也印发了《青海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审计的通知》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对全省审计机关组织实施校安工程跟踪审计工作以及审计范围、内容、重点作了具体安排部署。校安工程跟踪审计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至今,我省审计机关共投入审计人员600余名,对校安工程资金拨付、管理、使用,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招投标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工程进度及完成投资额,有关政策减免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情况,D级危房拆除改造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情况以及其他事项和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进行了跟踪审计。通过三年多时间的跟踪审计,总体感觉我省教育主管部门能够始终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成立了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相关制度规定,制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等配套文件,各州(地、市)教育局始终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坚持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积极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多渠道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全力推进校安工程项目建设。通过三年多的努力,我省已基本消除了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综合防灾能力得到提高,有效改善了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和办学条件,保障了广大师生生命安全,为全面实现“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的目标做出了贡献。
但是,我们在历年跟踪审计过程中也发现有些项目存在前期审批手续不全,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不完整,个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不及时等问题。
我就历次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一些典型的问题做一概括分析,希望能抛砖引玉,能够引起各项目单位重视,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第二讲:历次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定性
及处理处罚依据
一、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账务核算不规范。
对某单位实施的中小学校安工程教学楼项目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存在账务核算未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而是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核算。工程进度已完成80%,但支付的工程款448万元仍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定性依据: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规定。
处理处罚:这方面没有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在审计中发现这类问题只能要求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独立建账核算。
造成的后果:一是从项目资金支付的角度不能真实反应出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进度情况;二是从财务角度来说无法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比如:建设工程为多个单体项目(如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食堂、锅炉房等项目),发生的“二类费用”如果不在“待摊投资”中核算,而是直接记入“专项支出”或“其他支出”,就无法摊销到每个单体的工程项目中,也就无法真实反映出来每个项目的实际成本,造成交付的“固定资产”不真实。
(二)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
对某建设项目审计时,发现该单位用专项资金垫付其他建设项目银行贷款利息;某县财政局滞留部分项目建设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等问题。
定性依据:不符合《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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