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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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作者: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原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修订为一个标准; 修改了部分标准限值及相应的适用范围; 明确了测量位置、测量修正及数据处理的方法,增加了测量条件及背景值测量方法; 增加了关于标准实施的内容; 增加了验收性监测及日常监督监测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年 ×× 月 ×× 日批准。 本标准自×× 年 ×× 月 ××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噪声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单位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规划;建设项目(新、扩、改建)的项目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日常监督监测及各类委托监测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947 声学名词术语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企业噪声 指在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表示,单位为dB。 3.3 等效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表示,单位为dB。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棗时刻的瞬时A声级; 棗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上式可表示为: 式中:棗第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 采样总数。 3.4 法定边界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5 噪声敏感建筑物 受被测量声源影响的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或其他需要安静的建筑物。 3.6 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表示,单位为dB。 3.7 独立噪声事件 指具有明显时间历程的较大噪声,如锅炉排气噪声、工程爆破声、铁路列车通过噪声等。 3.8 稳态噪声 Steady state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 dB的噪声。 3.9 非稳态噪声 Non-steady state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 dB的噪声。 3.10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测点位置处,被测声源以外的其他声音。 4. 噪声排放限值 4.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4.1.1 0类区域:指位于城市或乡村的康复疗养区、高级宾馆区、高级住宅区(别墅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区(指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1.2 1类区域:指城市或乡村中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地区。也包括自然或人文遗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实验区、非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墓地陵园等具有特殊社会福利价值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4.1.3 2类区域:指城市或乡村中以商业物流、集市贸易为主,或者工业、商业、居住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1.4 3类区域:指城市或乡村中的工业、仓储集中区等,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1.5 4类区域:指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等,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2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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