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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的通知间:2013-6-4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节减办:
?为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耗,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0〕135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节能专项验收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验收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并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正常生产运行三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验收
二、组织领导
?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验收本着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市级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市级节能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情况于每季度末报市节能减排办公室。省级审查项目由市级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相应省级部门组织验收。
?三、节能验收内容
1. 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产品及产量、工艺技术、主要耗能设备及装置情况;
2.能源消费总量(购入量)、综合能耗、能耗对标;
3.主要工艺系统、装置及耗能设备的能效(包括供配电)情况;
4.单项节能工程实施情况、节能量等;
5.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
6.节能评估报告提出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验收程序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并正常生产运行三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内容委托节能监察(检测)机构,对项目能效指标和用能情况进行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查编制自查报告,填写《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并向项目所在县(市)区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由县(市)区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和《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完整性进行初审,报对应市级节能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省级审查项目由县(市)区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和《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完整性进行初审,报市级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和《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完整性进行复审,上报对应的省级部门组织验收。
?4. 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验收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应再次向节能验收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重新组织节能验收。
?五、相关要求
?1. 请各县(市)区对辖区内近年投产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认真梳理,督促未进行过节能单项验收的项目按照验收程序尽快提出验收申请,完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
?2. 建设完成并正常生产运行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竣工项目未经节能主管部门验收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其它规章,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附件: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符合《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完成并正常生产运行三个月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竣工项目。
第三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工信委负责节能验收工作或由省工信委委托市、州工信委组织节能验收。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市、州工信委负责组织节能验收。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产品及产量、工艺技术、主要耗能设备及装置情况;
2.能源消费总量(购入量)、综合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并进行能耗对标;
3.主要工艺系统、装置及耗能设备的能效(包括供配电)情况;
4.单项节能工程实施情况、节能量等;
5.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
6.节能评估报告提出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程序如下:
1、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并正常生产运行三个月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第四条内容组织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填写《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并向项目所在市、州工信委提出验收申请;
2、耗能总量3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由各市、州工信委对企业自查报告和《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完整性进行初审,由市、州工信委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能效指标和用能情况进行现场测评出具测评报告后组织验收或委托验收;
3、耗能总量2000吨标煤到3000吨标煤的项目,由各市、州工信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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