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教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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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 本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企业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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