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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应注意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摘要] 由于我国金融业具有高度垄断性、资金融通业务约束较多较严等原因,导致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各地几乎都为此专门成了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简称“打非办”)。企业融资中最容易触犯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本文首先界定非法集资的概念。其次对典型的两类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认定和处罚进行梳理,并分别列举案例。此外,鉴于创新型融资渠道成为新的非法集资高危区,对此也进行了关注。最后针对企业融资过程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出建议。
企业融资按是否通过金融中介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其中直接融资是指不经过金融中介机构,由资金短缺单位直接从资金供应者处取得资金;间接融资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融资活动,例如从银行获得贷款。
有调查显示,由于金融机构固有风险偏好认为贷款给国企更安全等原因,我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尤其小微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其所需资金近80%通过自我积累或民间融资获得。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管制,存贷款业务被银行尤其是各大国有银行垄断,民间借贷融资处于夹缝中艰难求生的状态,而且与非法集资往往只有一纸之隔,一不小心就会触碰非法集资红线,危及企业生存发展,不少企业家甚至锒铛入狱,前功尽弃甚至家破人亡,媒体上常有这种令人扼腕叹息的报道。
据统计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超千亿,如今仍以每年约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迅速增加。2009年底28岁的浙江“女富豪”吴英曾因非法集资7.7亿被判死刑,虽然最终获得缓期二年执行,仍让人闻风丧胆。
因此企业融资过程中务必要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而最大的也是最先要防范的就是非法集资风险,尤其易发多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
根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
非法集资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甚至是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主要涉及的罪名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以上多种多样而且还在不断推陈出新的各种非法集资行为,最终往往归入两种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句话就是“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我们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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