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税务风险防范教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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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及防范策略   (一)汽车4S店的经营模式   汽车4S店,是由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销售(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4部分组成的一种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在4S店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赠品支出、厂家返利、保养维修、汽车美容、代办按揭和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等业务,在这些业务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少税收风险。   (二)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分析   1.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的税收风险分析   几乎所有的汽车4S店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不少汽车4S店在使用了这一促销手段后,并没有对赠品支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以下四方面的税收风险:   一是账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即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在对赠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仅将其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计入销售费用,未对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金进行计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在账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发票清单等中才能发现端倪;   二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   三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   四是分解销售收入。(1)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开票价格少于实际价格,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并导致购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 ,或为了留住购车者,让其少缴车辆购置税 ,部分价款开装饰费;(2)收取进口汽车的配额费用,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4S店销售奥迪A8(6.0)一台,实际售价175万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120万元,缴纳增值税;另在独立核算装饰店开具装饰费55万元,缴纳营业税;   【涉税分析】   1.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低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不采用发票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按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该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补缴增值税7.99万元(55÷1.17×0.17),有故意行为,罚款0.5倍以上;装饰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以下。   2.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当时缴纳成功,日后被比对系统稽核出,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该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补缴增值税7.99万元,有故意行为,罚款0.5倍以上;同时补缴造成车主少缴的车辆购置税,同时处少缴车辆购置税税款的1倍以下罚款;装饰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以下。   【涉税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税务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低价,注意风险,企业纳税申报时已将开票信息传递到税务局,总局根据各地上传的价格信息进行比对,低于总局控制的最低计税价格,要求当地税务机关稽核,企业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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