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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的实施
对旧城改造工作的影响及相应对策
――以XX市XX区旧城改造工作为例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正式实施,旧城改造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旧城改造的过程不仅是政府、投资商、被拆迁户三方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更是事关政府行政理念的更新和进步、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稳固。本文选取旧城面积大、体量多的XX市中心城区同时又是老城区的XX区为例,分析了旧城改造拆迁的基本内涵和制度设计,界定了政府在旧城改造工作中的责任,探讨了《物权法》给旧城拆迁工作所带来的变化和影响,给出了相应对策及建议。作者认为,无论《物权法》给拆迁带来的是何影响,只要政府适时转变工作重心与工作方式,进一步优化旧城改造工作效果的评价体系,中心城区的旧城拆迁就会顺利推进,社会经济就会持续和谐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 旧城改造 对策建议
1958年8月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一届关于旧城改造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对旧城改造的概念做了比较完整的概括:旧城改造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老化地区实施的有计划的城市改造建设,包括“再开发、修复和保护”三个方面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到,旧城改造有着复杂性、系统性等特性,由其直接导致的社会冲突现象而成为当前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大热点问题。
据统计,XX区近年即将新纳入旧城改造的项目有101个,涉及改造的土地面积约3300亩,需拆迁的面积约300万平方米。因此,在XX区“强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大力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的发展理念下,作为XX市的中心城区、老城区,XX区旧城改造工作能否顺利、高效推进,事关全区“3年内全面实现城市化,5年内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生活同质化,10年内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物权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将对旧城拆迁工作,尤其是对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的旧城改造工作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本文重点对《物权法》实施后,对旧城拆迁工作的影响给予分析,并结合XX区的现状,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从宏观上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对旧城改造中拆迁涵义的理解
(一)对拆迁涵义的把握
从字面涵义看,当前旧城改造工作中的“拆迁”就是拆除原有的建筑物,且居民迁移到别处。以上理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房屋的拆除,二是人的迁移。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05号,2007年10月废止,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笔者认为,此规定即涵盖了“拆”、“迁”两层意思。因此,要正确把握拆迁的内涵,就必须从“拆”与“迁”两个角度入手,分析“拆”的主体及“迁”的方式。
(二)拆迁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对房屋(指合法房产,下同)拆除的主体只有产权人、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而拆迁人并不在其内。那么,拆迁人依据什么理由享有了拆除房屋的权利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先解决一个问题:在拆迁中,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否发生了变化?纵观包括XX区在内的XX市旧城改造操作实例,是拆迁改变了房屋的所有权,拆迁的过程和实质就是征收。意思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拆迁,实质上是将该房屋征收,使其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终止房屋的私人所有权,尔后将该房屋拆除。
自2004年下半年以来,XX区自主实施的11个旧城改造项目和目前正在拆迁的项目有XX片区、XX地块、XX地块等3个地块,在其本质上盖莫如此,“拆”的方式均为以上所谓的“征收”。在弄清了拆迁的涵义后,为了进一步厘清《物权法》实施后对旧城改造的影响,有必要对拆迁制度的设计作出分析。
二、《物权法》对旧城拆迁制度的设计
(一)旧城改造的基本工作流程
在《拆迁条例》废止之前,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以XX区旧城改造工作为例),程序主要有这几步:首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到市规划局晒制地形图后,向市勘测设计院申请划定拟实行城市改造的地块红线;第二步,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国土拆迁意见函,取得市发改委的旧城改造项目立项批复;第三步,项目招商成功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组成拆迁协调小组,并通过邀标或社会公开招标或委托的方式确定拆迁代办单位,以此到市房管局拆迁管理处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第四步,由拆迁人(代办单位)实施拆迁;最后,将拆完的净地上市“招拍挂”进行出让。通过以上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城市房屋拆迁是建立在征收基础上的拆迁,而非建立在收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产生的拆迁。
(二)《物权法》对旧城拆迁制度的设计
按照旧城拆迁行为模式分类,在XX市当前的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两种:一是征收不动产(建构筑物等),二是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换句话可以这样表述:一是征收不动产时,对被征收人进行拆迁;二是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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