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工业化(循环经济)和节能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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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2015年度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B类) B类:苏州市新型工业化(循环经济)和节能扶持资金项目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节能项目(B1)申报范围 在苏州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优先支持列入国家万家企业;主要支持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循环经济项目(B2)申报范围 项目申报单位为苏州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中对循环经济项目类别要求;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类别如下: (1)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废弃物再利用、资源化,利用水平达到我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循环经济项目;机电产品再制造、城市污泥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 (2)资源减量化项目(节水项目要求年节水量不低于10万吨); (3)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视高费项目大小给予奖励。 (二)申报条件 1.节能项目(B1)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复。 (2)已享受过国家、省和市相关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3)申报专项资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a.节能改造项目应于2014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或在本次项目申报前已完成投资60%以上、并在2016年6月底前可以完成的工业、交通、商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更新及系统节能改造、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量系统优化、半导体照明等节能改造项目;项目依托的改造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且投产2年以上,工业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在15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50万元;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 b.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节能锅炉窑炉、高效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装备、半导体照明产品、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等产业化、规模化建设项目;应用技术省内领先,市场亟需,有较好的推广前景,项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项目技术和设备具有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2014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或在本次项目申报前已完成投资60%以上、并在2016年6月底前可以完成,并实现年销售额超1000万元。 c.淘汰落后项目中电机更新应按照《苏州市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1月1 日以后购买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内的一级、二级能效电机,并安装替代原有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电机,且有市经信委委托的机构出具2014年1月1日以后的淘汰设备报废的证明,并提供相对应替换设备的采购发票证明材料。 d.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要素,即改造投入的70%以上由节能技术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技术服务公司通过与企业分享项目节能效益获取收益;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格;项目已于2014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经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定,节能效果明显、效益良好;项目未获国家、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年节能量在8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节能效益分成证明(收益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服务对象提供的项目实施情况及运行效果的证明材料。 e.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项目。建设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的万家企业,以省经信委发布评价通过公告为准。“能效之星”创建项目获得2015年“能效之星”三星级以上企业(含通过复评审),以市政府文件为准。能源审计项目根据市下达计划分配下达资金,上述项目各地不需另行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2. 循环经济项目(B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政策。 (2)项目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项目承担企业具有一定的综合实力,项目资本金落实。 (3)优先支持循环经济效果显著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国家万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和国家、省和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优先支持开展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优先支持开展“能效之星”创建活动(含复评)并取得三星级及以上的企业;优先扶持国家电机能效提升工程的企业。 (4)循环经济项目应于2014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或在本次项目申报前已完成投资60%以上、并在2016年6月底前可以完成。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责任书、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申请表、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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