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编制导则教程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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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一个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大环境风险分析的信息,规定响应措施,并对实际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和紧急情况作出响应,以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边界、现场区域生产活动领域和所覆盖的时期,应考虑邻近单位周边设施(如工厂、道路、铁路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带来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响应措施。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爆炸、井喷、火灾、泄漏等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16号令);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 《××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3月29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3 名词定义 3.1环境保护目标 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中,急需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对象。 3.2环境敏感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3.3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 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物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其中含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 3.4污染源 产生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3.5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3.6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7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 3.8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3.9预案 指根据预测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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