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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恒泰证券:田晓光 主要内容 一、股票发行制度的转变要求重新定位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二、正确处理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三、结论:信息互动是二者关系的关键 股票发行制度的转变要求重新定位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演变过程 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保荐人在履行职责时面临的困难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演变过程 额度审批制度 投行业务演变成“公关”行为 上市公司先天发育不良 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亏损 核准制度 “包装上市”转向“服务上市” 仅对证券公司的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 保荐期限 保荐责任 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影响到保荐人与发行人关系的具体规定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对可从事保荐工作的证券公司和个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销商和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更高的条件,中国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保荐期限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 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 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 要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在持续督导阶段,要对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揭示风险,督促纠正错误,并给予规范性指导 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 除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采取冷淡对待的具体监管措施,即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 影响到保荐人与发行人关系的具体规定 对上市条件的规定 (一)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二)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三)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四)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影响到保荐人与发行人关系的具体规定 保荐人与中介机构间的职责分配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影响到保荐人与发行人关系的具体规定 持续督导的内容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四)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五)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六)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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