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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概 述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计量管理,保障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计量管理,所属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
第四条 计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股份公司事业部计量管理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2、负责组织制定股份公司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3、负责对国家相关部门及股份公司相关计量管理部门的联系;
4、负责对所属企业计量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5、对炼化企业间的重大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并监督执行;
6、对炼化企业与其他单位间的重大计量纠纷进行协调,必要时可联合股份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协助进行解决;
7、指导所属各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工作;
8、掌握计量技术发展动态,组织国内外先进计量技术的交流与推广应用;
9、组织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对各企业计量人员的培训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企业计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制度和规定;
2、制定本企业计量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建立并完善测量管理体系;
4、负责建立和管理企业计量标准,并开展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量值溯源工作;
5、对计量器具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保证在用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努力提高计量器具的应用水平。
6、负责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工作,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7、负责企业内各单位的计量工作考核、监督工作;
8、负责新建、技术改造、检修及更新等项目计量设备的技术审查;
9、协调与外单位计量纠纷的处理,负责企业内各单位的计量纠纷的仲裁与处理;
10、组织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1、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计量管理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计量人员
第七条 计量人员主要指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技术人员、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计量器具维修人员及计量操作员等。
第八条 企业计量人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要满足本单位计量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等工作的实际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计量法制管理和计量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先进的计量技术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第十条 计量技术人员应掌握基本的误差理论和统计方法,熟知相关的测量技术文件,掌握测量新技术、量值溯源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一条 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计量器具维修、计量操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计量工作。
第四章 计量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量值传递系统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贸易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属强检项目的工作计量标准,必须申请授权。
第十三条 企业内各级计量标准由企业内部依法自主管理,其新建和变更应报上一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章 计量器具
第十四条 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应对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入库、发放、检定、使用、维护、封存、降级、报废等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配备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国家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
各种在用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
第十六条 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须进行验收,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入库。
第十七条 凡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其使用频率和生产特点,可自行确定其确认间隔,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国家、部门及股份公司尚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各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应自行制定校准规范,作为定期校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计量器具上能影响其性能的可调部位和测量软件,应进行封缄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非预期改动。
第十九条 对无法保证原准确度或无修理价值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降级或报废,并办理相应手续;对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应进行封存。
第二十条 各企业对计量器具及其它计量检测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进行分类管理,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
第六章 计量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量主管部门,应加强进出厂原(材)料、物料、产成品和能源计量管理,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二条 计量管理部门要积极采用先进、科学的计量数据管理技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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