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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基本法7年修改10余稿涉及多部门利益
自然保护基本法7年修改10余稿 涉及多部门利益
HYPERLINK ??2010年11月24日09:45?? HYPERLINK /content/2010-11/24/content_3450426.htm \t _blank 中国青年报
2010年10月24日,三位来自广东的游客在四川贡嘎雪山前享受人间仙景。朱长江摄
7年前,博士毕业不久的解焱加入了一部法律的专家研讨小组。这位中国科学院的研究者当时充满了信心。她认为,自己参与的这部自然保护法律将很快出台,并成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宪法”。
这之后,她参加了数不清次数的研讨会和专家论证,法案的名称也经历了4次修改,却始终无法在10多个相关部门之间达成共识。
必威体育精装版的消息是今年3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下简称环资委)法案室主导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遗产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标志着这个法律草案再次进入立法程序。
但解焱并没有如释重负。在民间环保组织“达尔问”举办的专家研讨会上,她直言不讳地说:“这部法,从名字到内容,都糟糕透了,甚至连语法都有问题。”
立法的初衷与思路非常明确,根本没想到会推不动
从哪个角度来说,解焱最初的自信都不能称为盲目。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认为是环保领域的基本法。但这部法律的重点在于污染防治,对于生态保护领域的描述是一片空白。
而与当时占中国国土面积14%的1757个自然保护区相关的唯一法律条文,是1994年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这一条例被学界指为存在重大漏洞,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比例过于失衡。
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我国已建的自然保护区中需要严格保护的比例高达70%左右,这一比例位居世界第一。但根据世界保护监测中心(WCMC)的抽样调研,我国的这一比例应该在6%左右。
相比管理规范上的严格,投入自然保护区的经费却少得可怜,只有52.7美元/平方公里。这一数字远低于发达国家2058美元/平方公里的标准,甚至与发展中国家157美元/平方公里的标准都相去甚远。
在不少业界人士看来,这种要求过高而重视过低的做法,结果只能是“名存实亡”和“有法不依”。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苏杨教授在《改善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对策》中指出,有超过1/3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因开发不当导致保护目标恶化的问题。比如,为了油田开发需要,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曾多次搬迁;为了开发喀纳斯湖的旅游,新疆布尔津县甚至撤消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通过立法的手段去修正和贯彻保护规则,几乎就是火烧眉毛的事情了。”武汉大学环保法专家杜群曾多次参与立法调研会。自2003全国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起,加快该法的立法进程便已提上了全国人大环资委的工作日程。
她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的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叶如棠对制定该法非常热心。叶如棠不仅担任起草小组的组长,还经常参与草案的具体编写工作。
杜群甚至期待这部法律,可以秉承并发扬美国《荒原法》的立法精神。1964年出台《荒原法》被视为环保法历史上的里程碑,其立法理念更是被广为传颂:一个地方——那片大地及其生物生命群,自在于人类之外,人对于那里只是一个过客。
“立法的初衷与思路非常明确,根本没想到会推不动。”解焱至今还难以接受现实。
要在各部门的利益间完成妥协,往往以牺牲生态利益为代价
直到进入草案的讨论阶段,解焱才意识到了问题的复杂性。
全国上千个自然保护区,归属国家林业局主管的占76%,属前国家环保总局主管的占11%,除此之外,包括农业部、国家海洋局、水利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在内的部委也分别有“属地”。这也意味着,这个草案如果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必须首先征得这10多个职责部门的书面同意。
据知情人回忆,立法之初最为积极的当数国家林业局。“他们希望立一部只针对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这样的话,林业局的位置将大大提高。毕竟,他们负责的自然保护区比例最高。”
但专家小组的主流意见是:引入国际通行的“自然保护地”概念,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等所有子生态保护系统均纳入自然保护的评价体系。据说,叶如棠本人也倾向于这种意见。
这个方案实现的前提,是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放弃手中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权限,转变为整个自然保护体系的监管部门,从而打破各自为政、执法不严的怪圈。
2006年2月15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了“自然保护地立法国际研讨会”。据杜群回忆,包括部委的部门负责人和各省的相关部门负责人都参与了这次会议,与会人数近200人。她乐观地判断,2006年这部草案就可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获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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