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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践行法律监督理念
认真践行法律监督理念
一、立案监督深入细致注重实效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修订后的刑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又一再现的具体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几年来,我院的立案监督工作,从无立案线索到有立案线索,从成案率达50%到捕、诉、判率达100%,已逐步建立起规范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则因缺乏操作规程,形成立案监督中的盲区。而侦查机关盲目立案和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应当逐步建立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督的操作规程,以全面履行立案监督职能。
1、目前侦查机关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问题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实践中,侦查机关明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主要有以下方面表现及原因:怕被监督盲目立案。在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之前,侦查机关为追求破案率,不破不立、应立而不立案,自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以来,立案监督加大了,促进了侦查机关立案工作,但同时侦查机关也产生了怕被监督思想,有的办案单位甚至采取了有案就立,不成就撤的办法,只要不因监督机关提出监督意见而被上级扣分影响工作成绩就行。目前调查,2001年县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98件,当年报捕39件,移送起诉和直诉49件,移送起诉只占当年侦破案件的50%;近三年来,公安机关立案数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而报捕案件数平均增长不到10%,大量的刑事立案不得而知。查其原因,其一是有些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低,对罪与非罪和罪名掌握上不够准确。二是有的执法人员观念陈旧,应当实用民法、经济法等调整的法律关系,习惯用刑事或行政手段解决。三是近几年来虽然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但公安侦查部门侦查人员仍然存有抵触情绪,产生有案就立,不行就撤,造成刑事立案不严肃。
2、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由于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部分公安干警素质较低,利用刑事手段来处理经济纠纷。其结果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二、目前制约和影响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实施监督的主要因素
就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本身来讲,检察人员思想认识还存在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怕影响与公安机关的关系,表现为工作热情不高,方法措施不灵活。同时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难度大,又无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程,也是监督乏力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侦查立案情况无具体法律依据,无法事前监督。二是由于侦查机关立案的证明要求标准比较低,导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对应否立案产生认识分歧。三是在侦查过程中,证据足以显示不构成犯罪的条件,公安机关未及时作出撤案决定,检察机关又如何发现并监督呢?对此尚无解决良方。
立案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点之一,也是侦查监督部门三大职责之一。实践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几点开展工作的:
第一、立案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确立: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地位,只有检察机关才是刑事诉讼中处于监督地位的机关。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有异议、有意见,只能通过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达到立案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之目的。
第二、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立案监督其内容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而没能立案的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的案件,而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其目的主要解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打击不力的问题。
第三、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的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只有充分运用好法律,立案监督工作才能赢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外,目前由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缺乏具体规范,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不明确,检察机关对此类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应当在明确公安机关初查权限、立案时间,赋予行政机关立案监督建议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设置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确保检察机关对此类刑事案行使立案监督权。
二、扎实有效地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项重要职能。但通过司法实践我们感到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由于监督机制缺陷、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体制的原因而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行加快改革,以不断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权的效力。
1、监督主体地位弱化。我国立法在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监督是单向的,而制约是双向的。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制约”与“监督”二之间矛盾,弱化了监督主体地位,使监督工作得不到实现。
2、监督内容形式化。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一切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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