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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完善司法管理 保障司法公正 ——论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许定鳌 男 28岁 县司法局 科员 [摘要]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雅典、罗马时期。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即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一种参审制,这种参审制在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等多种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运行中仍出现了诸多问题。 [关键词] 起源;发展;现状;改革;缺陷;完善措施 前言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职业法官以外的普通公民参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依法履行一定的司法裁判职责的司法制度。陪审制是源于西方的古老法律制度,她诞生于古雅典,后来被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所继承,并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现代陪审制度由于它丰富的理念和功能,在西方各国的运作中各具特色,受到了不少国家民众的青睐与拥护。 在我国,清代以前没有陪审制,后经过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学习建立了相关陪审制度。但就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还有许多不足的地方,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实践发展的需要。从一定程度上讲,对西方陪审制度发展历史的研究可以探究其长盛不衰原因,并以此作为我国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和司法改革的基础。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相关问题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陪审制这个词最早在我国出现是清朝末期沈家本的立法中。清朝末年,清政府曾试着使用陪审制度,沈家本、伍廷方一些人在仿效西方国家法律,改良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历程是认为:单单审判官一个人的知识能力是有限的,就凭一个人很难做到对案情复杂性问题的判定,因而就学习西方,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06 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度,并具体规定了陪审人员的认职资格、责任、产生方法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此法并没有得到顺利的进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陪审制度被继续保留了下来,且于1954年的宪法中把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工作当做宪法原则。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司法改革制度受到重重破坏,人民陪审制度也就不能躲过此难。 “四人帮”垮台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得到了恢复,可是后来在1982年宪法中并没有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获得了具大成就,可陪审制度却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司法实践活动问题不断出现,陪审制度名存实亡。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特点 1.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在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经选举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参加审判案件和行使国家司法审判权力的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案件时,符合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陪审员,就可以参与审判活动,他们和审判员一样,可以调查认定事实、审查阅读案卷、询问证人、询问当事人、参加整个法庭审理过程,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人民陪审员的这种与审判员同样的权力,是在法院执行职务及参加审判的时候才享有的,职务执行完后,此权力就不再存在。 2.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正处于改革和发展时期。 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的政权建设的主要道路,与此同时也为我国社会主义实现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实践证明,几十年来的陪审制度的工作,对人民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了全面发展审判权、人民的意愿正确地反映出来,且能公正、客观地行使审判权,滥用审判权行为被阻止了;审判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有了保障,防止了暗箱操作的案件审判行为,在审判工作方面,提高了政治效果,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明确保正司法公平公正,起到了积极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一)参与意识不强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是目前对怎样才能让人民大众参与国家政治的建设,不管是在形式、措施和宣传上都没有强大的推动作用,人民大众积极参加国家政权建设的意识不强。部分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意识淡化,在他们的意识里自当选之日起并不知道就肩负着人民大从的意愿,承担起社会责任、历史责任, 他们只认为可参加亦可不参加,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态度,。 (二)监督管理不力 如今我国多数地方的人民陪审员都由乡、镇、街道等把名单上报,经该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就行。有人认为,陪审工作并不属于行政部门管理日常事务的范畴,所以不少部门工作中就找几个人充数,草草上报了,仅把这项工作视为一种例行公事。长此以往,陪审员的推荐工作随意性很大、显得不严肃。至于人民陪审员产生后的运作问题,仅因冠上“陪审”两个字眼,不少人觉得这纯粹是法院考虑的事。这种无人管理、无法可依、缺乏有效监督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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