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讀書報告]醫療業務過失致死或未必故意殺人罪之構成要件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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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讀書報告]醫療業務過失致死或未必故意殺人罪之構成要件案例

剖腹生產 腹式子宮全切除術 感謝捧場 3.結果不法 —結果之發生在客觀上係可預見且可避免(應注意,而不注意) (1).行為與結果間必須具常備關聯性: (2).結果必須屬於規範保護目的範圍:。 結果不法 (3). 結果必須具有可避免性, 若以「幾近確定之可能性」而可確認行為人縱然保持必要之注意.結果仍然會發生者(客觀不可避免),則行為人之行為對於該結果而言,即無結果不法 「罪疑唯輕主義」 若有具體根據可認定符合注意誡命而無瑕疵的行為,同樣可能導致相同之構成要件該當結果者,則應依「罪疑唯輕主義」,對該行為人作出無罪判決。 在本案 「知」是指乙醫師知道患者甲女剖腹手術後會血崩致死的結果 「欲」指乙醫師對患者甲女死亡的發生結果,想要採取什麼方法?是無論如何要致力於此結果之發生?或是有意使結果發生?或是任其結果發生? 故意與過失的型態 [意圖故意] 知 意識-- 對行為有顯在的認 識 程度-- 結果出現為必然或 有可能 欲--致力於某項結果的出現 重點所在--「欲」的程度強烈,行為人主觀上有旺盛的決意 [直接故意] 刑 §285 知意識--顯在的意識 程度--有必然結果的認識 欲-- 有意使結果發生 重點所在意--行為人的「知」 [未必故意] 知 意識-- 顯在的意識 程度-- 對結果的出現認為 有可能 欲--任其結果發生 重點所在--結果出現也無所謂,即「知」「欲」並重 [有認識過失] 刑14II 知 意識-- 顯在的意識 程度-- 結果可能出現 欲-- 欠缺「欲」(%) 重點所在--行為人無欲結果出現,認為決不會有此結果出現 [無認識過失] 知 意識-- 潛在的意識 程度--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 注意 欲--欠缺「欲」 (%) 重點所在 裁判字號22年度上字第4229 要 旨: 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 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在犯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仍應以過失論。 第五章 故意與過失的區別 —是否既非故意又非過失?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乃行為人在「知」與「欲」之心態下實現構成要件;反之過失犯罪乃行為人在「不知」與「不欲」之心態下,實現構成要件。 兩種犯罪形態存有較難區分之邊界部份,此即出於「未必故意」而為之故意犯罪與因「有認識之過失」行為而成立之過失犯罪間之區別。 未必故意/有認識過失 相同點 -- 同樣對於構成犯罪之客觀事實均有預見──預見行為發生結果之高可能性 未必故意/有認識過失 [主觀心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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