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它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清查、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与登记、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国有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县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申报采购、维修保养、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日常管理及监督自查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工作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资产购置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统一采购,由县财政局将采购资产进行登记入册后,交付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和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交县财政局统一调剂和处置审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县财政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帐后报县财政局备案登记入帐。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收到资产后及时入帐,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登记入帐。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