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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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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旧)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GBJ41一79 (试行)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试行日期:1980年12月1日 关于颁发《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的通知 (79)建发设字第607号 (79)一机设院联字1823号 (79)冶色字第3380号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的要求,由第一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九六四年颁发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3-64进行了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79为国家标准,自1980年12月1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负责。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和冶金工业部北京有色冶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于1964年颁发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3-64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向全国有关地区和单位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测试工作,总结了建国以来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和四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设备选用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充实了燃烧煤的设施、热工监测和控制以及安全保护方面的内容;新增加了燃烧重油的设施、燃烧天然气的设施、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和厂区热力管道方面的内容。   为了使本规范在试行过程中能更好地适应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希各有关部门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在发现本规范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并抄送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工业锅炉房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能源政策,遵守安全规定,实行综合利用,充分利用余热,认真保护环境,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使设计做到符合安全生产、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2条 工业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总体规范,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对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应充分挖掘潜力,合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3条 工业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如以重油或天燃气为燃料时,必须先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4条 本规范适用于:      一、固定式蒸汽锅炉的锅炉的锅炉房设计,其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35吨/小时,锅炉的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公斤力/厘米2,蒸汽温度不大于400℃;      二、上述参数的厂区蒸汽管道及其凝结水管道设计;      三、供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50℃的热水锅炉房设计和供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50℃的厂区单泵闭式循环热水系统设计。   第5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铸铁锅炉的锅炉房和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房设计。   第6条 工业锅炉房和厂区热力管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则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锅炉及燃烧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条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各项耗热量确定:      一、生产、生活、采暖和通风的小时最大耗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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