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确保创新体系的不竭动力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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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优秀论文()[2] 再审读和归纳一遍,就会发现:无论是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安排,还是具体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向技术创新的倾斜要求,总之,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只是因为它更多地被视为一类分配制度而在党和国家正式发布的规划和政策的其他内容中去表述。这丝毫也不会影响它是创新体系组成部分的事实。 2.科技创新活动的可持续发展需求迫切 创新体系是围绕创新活动展开的,是不断调整完善的巨大系统。只要回到创新活动中,那么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就显而易见。 图1表示的是创新活动的主要过程: (图1:创新活动流程图) 从图1中可看出,创新收益主要来自技术交易市场及成果经产业化后进入的产品、服务交易市场。市场就是开展交易,实现价值的场所。在市场中产生的收益必须要进行分配,其中初次分配一部分(也是主要部分)最终要回到创新主体及创新要素各环节之中,另一部分以税收等形式上缴政府。政府又分以再分配的方式投入到要素平台、主体平台、成果平台之中。 总之,创新收益的分配是创新活动的最后环节,初次分配结束,就意味着一项创新活动的价值实现。同时,它又是一个新的起点,分配的结果标志着创新要素价值的实现,由此成为各种创新要素如何集聚,向谁集聚,集聚多少的风向标。 我们追求不是一次成功的创新,而是源源不绝地持续推进创新的动力,因此,分配制度——这个创新活动的终点、要素集聚的诱因——为可持续的创新体系建设提供着充沛的活力保证。 (二)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是收入分配的特殊制度 1.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与一般收入分配的共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无论是官方的政策,还是学术研究,对“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课题,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1]的认识始终是一贯的,也是统一的。同理,对创新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自然是与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体系目标相同的。创新收益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2.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与一般收入分配的区别 不过,基础和目标的统一,并不意味着具体操作层面的单一化。创新收益的分配与一般收入分配是有一定区别的。 (1)在创新收益的初次分配中,要坚持向要素倾斜 在创新收益的初次分配中,政府要坚持少分配,至少在一定期间内少分配,从而扩大创新要素进行收益分配的比例。政府的少分配,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新兴产业、重点创新领域进一步集聚,从而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可靠的引导激励机制。 (2)在创新收益的再分配中,要坚持创新效益优先 创新收益的再分配中,政府用于再分配的资金自然不是仅仅来自于创新收益的初次分配,还包括其他初次分配的政府收入。 当政府的再分配指引向创新活动的时候,有别于一般再分配中强调的“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理由很简单,因为当再分配进入创新活动时,其实质就是一种投入,是对科技创新的支撑。因此,它不是直接的民生工程,不是任何创新主体或个人,甚至于创新主体或个人之外的其他主体都可以或多或少分享到的福利或保障;它的本质仍然是一项激励机制,是鼓励发明创造,刺激技术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三)在重庆开展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建设正当其时 建设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既然具有如此的重要性,那么在重庆有可行性吗?答案是肯定的。 1.“有要求” 从前文中引用的国发[2009]3号文件相关规定或要求来看,建立健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本身就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的有力支撑。创新收益的分配做得好不好,制度设计得合不合理,直接关系到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能不能发挥出来,产、学、研相结合的各种模式能不能持续下去,进而对引进人才留不留得住,培育的新兴产业能不能壮大等等产生深刻影响。因此,重庆应当,也必须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上有所作为,而且还应当对其他地区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 2.“有基础” 说有基础,并非吹嘘夸大。实际上,近年来,重庆在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设计上早已先有动作,有些还有是大动作。除了中央政府及相关部委制定的有关法规政策外,无论是《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还是《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重庆市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资助暂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07〕416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等政策措施,处处都有关于管理、引导、规范创新收益的初次分配、实施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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