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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学分制条件下学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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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留学生、成人教育及其他类型和层次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遵循“崇德尚学,育人达才”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院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生正确、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获得学校规定的各项奖励;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其他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学校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作风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日期及其他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
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新生录取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即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推免生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经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录取、备案等;
2.新生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的体检标准或要求;
3.学校认为需要进行复查的其他项目。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来源地。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通过治疗,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确已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应当提交康复证明,并经学校体检复查合格,在第二年新生入学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与卫生部等部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患有某些特殊疾病的学生,不得在有关专业就读。
患有上述规定疾病的学生报到时,可以在学校建议的范围内选择就读专业。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注册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注册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3日内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具备注册资格;学生注册时应当将本人交足有关费用的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属学院或年级办公室交注册人员审验、登记,加盖注册印章后注册生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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