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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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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讨论材料十: 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简称《2号令》)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本溪市商业银行。 英文全称:BenXi Commercial Bank CO.,LTD. 英文简称:BenXi Commercial Bank 第四条 本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市解放北路62号,邮政编码117000。 第五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5,491.31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公司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公司的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层成员,以及支行行长、副行长必须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本公司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本公司的业务活动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支行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对各支行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公司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依法经营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努力为社会提供一流的金融服务,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确保本公司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 本公司的经营方针是:客户至上、服务第一、讲求效率、积极开拓、服务社会。 本公司的经营机制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代理收付款项;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个人黄金理财中间业务(限分公司经营)。 第三章 股份和股权证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即本公司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本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七条 本公司股份总额为15,491.31万股,按面值全部由发起人认购。本公司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八条 本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15,491.31万股,其中本溪市财政局持股6,000万股,于2007年4月19日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73%;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900万股,于2007年5月29日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09%;桓仁矿业有限公司持股900万股,于2010年1月13日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81%;本公司内部孙庆忠等15个自然人代表793人(其余778人不再行使股东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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