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答疑保证的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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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保证的问题

司法考试答疑:保证的问题   学员xujionghao问:1、请教 第三人提供的物保 第三人提供的人保, 相互之间的追偿问题 ,还是他们之间根本没有追偿权,只有请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该承担的份额啊。   2、请教 担保法解释75 同一债券(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相应的担保责任。 与债务人提供物宝和第三人提供人保的先实现债务人自己的物保,再实现第三人的人保。担保物权因债权人的放弃而失效的保证人可在物保范围内免责。   我的问题是为啥是减轻或免除其相应的担保责任,而不是 免责。   京采仁生回复:1、关于第三人物保和人保的问题,在此摘录《中国法院网》案例分析中的一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条款规定了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承担同等的担保责任。   第一,从法条理解来看,《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则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结合两条的规定进行理解:《担保法》第28条中“物的担保”实际上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而不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第二,从法律效力来看,《担保法》28条及《物权法》第176条条文中关于第三人混合共同担保的处理上存在明显地分歧,此时应对两法条的法律效力进行甄别。由于《物权法》与《担保法》在担保物权等方面存在交叉,因此《物权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考虑到与担保法效力衔接的处理,所以在第17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物权法实施后,担保法整体上仍是有效的法律,但在法律效力方面,对于有关担保物权的问题,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因此就本案而言应适用《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从本质来看,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及保证均是第三人为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在于保证借款合同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当担保人及债权人之间对担保份额并无约定时,则应认定担保合同目的在于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即每个担保人均有义务以自身担保范围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此处理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利益。   综上,同一债权存在第三人物保及保证且担保份额无约定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全部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既然是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承担同等的担保责任,二者之间也可以相互追偿。   2、担保法解释75条第一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个人理解为,如果债权人的放弃行为足以危害其他抵押人的全部权益,则应免除其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的放弃行为危害了抵押人的部分权益,则可减轻其相应责任。关键是看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行为的影响大小。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 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司法考试网上辅导全新升级 特色/精品/实验/定制班热招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辅导通过率达89.75% 【司法考试电子书现金回馈疯狂送】满200减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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