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劳动合同解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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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劳动合同解除

第七讲 劳动合同解除(中) ? 非过错性解除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用于有过错的员工,而在表4-3所示的几种情况中,员工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但是企业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 表4-3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过错性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分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非过错性解除合同有三种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生病是很正常的现象,没有人会一辈子不生病,劳动者生病,就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能解除合同,因为《劳动法》为劳动者设定了权益——生病可以享受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医疗期满以后,如果劳动者还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需要为其另外安排工作,如果劳动者还不能从事的话,法律就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在医疗期满和医疗期满之前,会发生双方的权力转换,医疗期满之前是劳动者的权力,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医疗期满以后,如果劳动者还不能从事工作,那就转换成用人单位企业的权力,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了。 但这种解除合同的情况和企业因为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合同,性质是不一样的。劳动者有过错,是劳动者的主观行为所导致的。而劳动者生病是客观原因导致的,因此我国在设计用人单位的非过错性单方解除权时,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让劳动者在解除合同之前有一个心理准备,以便他对解除合同以后的打算提前做出安排。 第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非过错解除合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在这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是因为他消极怠工或经常违纪,而是他虽然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但就是不能完成工作,主要是因为能力不够问题。也就是说,虽然他主观上确实想好好做,但是客观上能力有限,达不到工作的要求,所以这种情形划分至非过错解除合同的范围内。 员工能力不行,企业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国家都是如此操作的。但在我国,会尽量给劳动者提供比较好的保护,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让劳动者失去工作。因此,《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给员工创造条件,比如培训他,或者给他调整岗位,如果他还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企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这种情况本来就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的,所以不能说是哪一方在主观上有什么过错,企业可以解除这种合同,但也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而且必须支付补偿金。 一种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较常见的例子如,有些企业同时生产十种产品,其中九种都很挣钱,只有一种产品已经滞销,那么企业通常会停产这种产品,这样与这种产品有关的所有工作岗位就没有了,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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