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4.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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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4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Subje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4-1 自然人 Natural Person 4-1-1 自然人的国籍 Nationality 国籍的概念 Definition 国籍冲突及其解决Conflict of Nationalities 我国有关自然人国籍的规定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予以规定,并确定了“一个国籍”原则,明确提出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对我国法院而言,不存在中国公民国籍冲突法律适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是我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若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这是我国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规定。 4-1-2 自然人的住所 Domicile 住所的概念与种类Domicile v. residence 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Conflict of domiciles 住所、居所、惯常居所 住所Domicile 一个人以永久的居住的意思而长期居住的某一处所。(主观因素、客观因素) 居所Residence 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客观因素) 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 一个人持续一段时间的经常的实际的居所。(客观因素) 住所的种类 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 自然人出生时依法取得的住所。 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自然人出生后依据久住的意思和居住的事实而选择取得的住所。(怀南斯诉检察长案) 从属住所Domicile of Dependency 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人(16岁以下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已婚妇女)依法取得的附随于其监护人的住所. 我国有关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5条对自然人住所的含义作了界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对自然人的住所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183条中对住所的法律冲突作了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005司法资格考试试题 40.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相关案例:刘岳华、刘靖华等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 案由: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和刘复华系被继承人刘汉源的五个子女。刘汉源在1949年去台湾,1988年后五次回长沙的五子女处探亲。1994年7月15日,刘汉源第五次由台返长,1995年1月23日因肺癌在长沙住院治疗,1995年2月28日他病逝于长沙。他生前曾汇给刘复华处17.031万美元,死时未留遗嘱。五子女因遗产分割诉至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刘汉源的遗产由五子女继承;2、刘汉源的遗产折合人民币135.67万元由刘岳华等四人各继承26.734万元,刘复华生前尽义务较多分得28.734万元。 宣判后,刘复华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从未保管过其父亲的任何财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13条第1款、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1996年9月18日,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1、维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1995)南民初字第1399好民事判决的第1项;2、变更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汉源的遗产折合人民币133.785万元,由刘岳华等四人各继承26.357万元,由刘复华继承28.357万元。 《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为解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属人法规定上的分歧,1955年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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